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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非税[2013]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25
实施时间: 2013-12-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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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区个别地区和单位在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过程中存在偏差,出现以收代罚、以收代管的情况,经媒体报道后造成负面影响,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执收部门依法征收、规范管理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等规定,现就非税收入收缴涉及票据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所有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在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中运行,其收缴方式包括三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收缴非税收入;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通过财政与其它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
  (一)通过非税系统收缴。这是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非税收入的主要收缴方式。除按规定采用就地缴库方式或横向联网方式收缴之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必须采用非税系统收缴方式收缴。通过非税系统收缴的收缴方式有两种:
  1.直接缴库。具体流程是执收单位通过使用非税系统,向缴款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该缴款书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完成缴款后,缴款人持银行盖有收讫章的第一联(回单联)到执收单位换取第四联(收据联)。通过非税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除有规定可采用集中汇缴收缴方式外,都必须采用直接缴库方式收缴。
  2.集中汇缴。其具体流程是:执收单位在执收非税收入时,开具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外的与执收收入对应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在上缴汇总的非税收入时,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二)就地缴库。具体流程是:缴款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非税收入缴库业务,收入入库后,执收单位开具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外的与执收收入对应的非税收入票据给缴款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涉及多级政府间分成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难度较大的非税收入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对偶尔发生、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对信息反馈要求不高的非税收入,也可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
  (三)通过财政与其它部门的横向联网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
  二、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适用票据及领购使用要求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的票据。
  1.通过非税系统直接缴库的:仅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2.通过非税系统集中汇缴或者就地缴库的:可向缴款人开具下列票据:
  (1)一般情况下应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如属于罚没收入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同时收取罚没
  收入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处罚决定程序,严格执行各项程序性办理规则,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时限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或复杂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及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2)下列收入除可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外,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使用以下专用票据。
  ①罚没收入。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代收罚款收据》。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适用于执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向被处罚单位收取罚没款时向被处罚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代收罚款收据》适用于代收银行受执罚单位委托在收取罚没款后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②诉讼费。经财政部门同意,收取诉讼费时可使用《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和《代收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③特殊情形。非税收入来源中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及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3.通过财税库银横联系统的:由税务部门向缴款人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
  (二)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或国库时使用的票据或凭证。
  1.通过非税系统收缴的:执收单位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财政。
  2.就地缴库的:执收单位使用《一般缴款书》上缴国库。
  3.通过财税库银横联系统的:采取划缴入库方式的,可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自缴入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
  (三)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领购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要求用票单位提交相关依据。
  三、其他事项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使用工作,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收缴业务,积极营造便民、高效的执收环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管理水平。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和票据改革的要求规范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缴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入项目管理、收缴流程和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实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以票控收”,有效减少执收过程中违法行为。
  (三)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规范行政收费、罚没管理和执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收费权和行政处罚权,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没”、“以收代罚、以罚代收”等谋取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并按财政统一制发的票据规范填写,同时将行政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四)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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