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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舟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财综[2015]4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14
实施时间: 2015-7-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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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按照《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5]36号),结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要求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目标
  取消、降低一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个人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措施
  (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三)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四)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
  (五)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六)强化涉企收费监管。各级财政、价格、经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行为。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问责机制。畅通举报途径,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建立督办制度,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收费清理改革组,改革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上述部门相关职能处室派人员参加。市收费清理改革组对全市的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布置落实市级专项清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发改、经信、民政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清理规范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市级各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举办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和梳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分别填报清理情况表(详见附表1—3),并按填报要求于2015年7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统一部署开展本区域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各县(区)政府于7月24日前将本区域清理情况报市收费清理改革组办公室。
  市收费清理改革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市本级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市民政局、市经信委负责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市收费清理改革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市本级各部门收费情况进行收集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填报清理汇总表(详见附表4—6),将收费清理情况于2015年7月24日前报市收费清理改革组办公室,市收费清理改革组办公室汇总复核全市的收费清理情况于7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除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在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基础上公布外,及时公布市级收费目录清单。市级各部门按照市级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公布本部门的收费目录清单。
  (三)严格监督落实。收费清理改革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收费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收费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收费工作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现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目标。
  附件:
  1.舟山市(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理情况表
  2.舟山市(部门)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表
  3.舟山市___(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情况表
  4.舟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理汇总表
  5.舟山市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汇总表
  6.舟山市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汇总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舟山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4日

相关附件:
收费清理附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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