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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5]3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6-30
实施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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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按照《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8号),结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取消、降低一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个人负担;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均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印发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未报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二)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三)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进行分类清理规范。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降低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税制改革,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改为税收。
  (四)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五)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
  (六)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编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七)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乱收费、乱摊派的专项检查。各级财政、价格、经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乱收费行为。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问责机制。畅通举报途径,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建立督办制度,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减负办)、省民政厅、省物价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省收费清理改革组,改革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上述部门相关职能处室派人员参加。省收费清理改革组对全省的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布置落实省级专项清理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发改、经信、民政、价格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省级各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举办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和梳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三类填报清理情况表(详见附表1-3),提出取消、免征、下放、转交市场以及保留等处理意见,于2015年7月底前报省收费清理改革组办公室。对仍需保留的收费项目,须有充分理由。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本区域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取消、调整和规范收费项目的政策措施和收费目录清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底前将本市清理情况上报省收费清理改革组办公室。
  省收费清理改革组及其办公室对省级部门收费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取消、调整和规范收费的政策措施和编制保留的省级收费目录清单,汇总全省的收费清理规范情况于8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除省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在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基础上公布外,于8月20日前公布省级取消、调整和规范收费政策措施及保留的收费目录清单。省级各部门于8月底前公布本部门的收费目录清单。
  (三)严格监督落实。收费清理改革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及时跟踪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收费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收费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清理规范收费工作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现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目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浙江省      (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清理情况表
  2.浙江省      (部门)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清理情况表
  3.浙江省      (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情况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6月30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  马科奇,联系电话:87056595;
  省发改委  张  辉,联系电话:87052849;
  省经信委  苏保涛,联系电话:87056752;
  省民政厅  林少波,联系电话:87050956;
  省物价局  黄汝平,联系电话:87052949
  张郭伟,联系电话:87052917)

相关附件:
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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