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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开展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综[2015]32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16
实施时间: 2015-9-1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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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各相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60号)中“积极探索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由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保费补贴支持”的具体要求,将价格调控与市场保险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民生优先、稳步推进”的原则,探索建立以价格调节基金给予保费补贴、以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政策保险制度,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托底保本”补贴生产者,有效抵御市场价格风险,保障蔬菜、生猪基本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试点品种、扩大规模和覆盖面。
  二、试点内容
  (一)蔬菜目标价格保险
  1.试点品种。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大白菜、甘蓝、花椰菜、西兰花、小白菜(含上海青等青菜)、空心菜、生菜、莴苣、萝卜、胡萝卜、茄子、黄瓜、西红柿、辣椒、甜椒、苦瓜、豇豆、菜豆等大路蔬菜中,优先选择产业基础较好、农民参保意愿和风险意识较强且价格监测数据较完整的品种。
  2.承保对象及投保方式。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企业、大户单独投保,未达到种植规模的可以由农业专业组织或以村为单位投保。
  3.保险责任。以保险蔬菜收获后的自然集中上市时间为保险期间,分批种植和上市的,分别规定保险期间。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蔬菜平均市场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约定赔付跌幅部分,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发生赔付。
  保险蔬菜的市场价格采用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行情或者约定蔬菜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保险合同须约定市场价格采集频率和平均计算的方式。目标价格以保险蔬菜品种前3年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监测、认定的历史生产成本,目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平均生产成本的120%.生产成本包括直接物化成本、地租成本、人工成本。为减少蔬菜烂地损失并引导农户合理安排生产,在保险蔬菜的市场价格跌至无法弥补投保人采收成本时,保险公司按约定每亩定额全额赔偿,约定每亩定额不得低于每亩平均总成本的80%(平均总成本=亩产平均生产成本*平均产量)。
  4.赔偿方式。赔偿周期可以按整个采收期、按月或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周期应与平均市场价格采集频率同步。
  赔偿金额=约定每亩平均产量*[目标价格-平均市场价格]*投保面积(亩)
  烂地损失赔偿金额=约定每亩定额*投保面积(亩)
  5.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按照投保品种、约定平均产量、平均生产成本等因素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原则上每亩蔬菜保额叶菜类不超过2000元,茄果类、瓜类等果菜类不超过8000元,根茎类不超过1000元,保险费率均不超过8%.
  6.试点地区。2015年优先选择省内蔬菜优势产区开展试点,具体见附件。
  (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
  1.承保对象。年出栏生猪在3000头以上或饲养能繁母猪在1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优先承保实行标准化或生态环保养殖模式的养殖场,禁养区内养殖场不得承保。
  2.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低于约定猪粮比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约定周期内猪粮比之和÷约定周期内猪粮比个数。猪粮比是指生猪价格和作为育肥猪主要饲料的玉米价格的比值,猪粮比值以“福建农业信息网”每周公布的生猪和玉米批发价格数据比值为准。
  约定猪粮比区间暂定为6:1至5.2:1,由各保险公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确定具体约定猪粮比值。
  约定周期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具体可分为1个月、4个月、6个月和1个年度,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为一年。
  3.赔偿方式。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约定猪粮比值-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约定玉米批发价格×单猪平均重量×约定周期出栏数量
  保险生猪在保险期间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金额及费率。每头保险金额=约定猪粮比×约定玉米批发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猪粮比、玉米批发价格、单猪平均重量参照当地实际情况,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农业畜牧部门具体确定。单猪保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元,单猪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超过80元。
  5.试点地区。2015年优先选择省内生猪优势产区开展试点,具体见附件。
  三、保险经办机构
  目前我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经办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参与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服务网点,将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未具备农险资质或未建立县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不得承办试点业务。
  四、保费分担比例与补贴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一)保费分担比例。蔬菜、生猪目标价格保险由农户自缴保费50%,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保费30%,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保费不低于20%.鼓励市、县加大补贴力度,相应降低农户自缴比例。
  (二)补贴拨付流程。保费补贴部分,由经办保险机构按层级汇总承保明细清单向相应层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承保清单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保险机构。
  (三)补贴资金管理。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承保资格。
  四、工作要求
  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协同推进。
  (一)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协调本级财政、农业部门以及具有农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加快推进本地区试点工作;要加强与农业等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参保蔬菜与生猪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的采集、调查、公布机制,按季度汇总并向上一级价格部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承保理赔数据。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蔬菜生产以及蔬菜标准化生产资质认定等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保监部门负责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相关保险公司要充分征求当地价格主管、财政、农业、保监部门以及农户代表意见,尽快拟定贴近需求、风险可控的具体保险方案,经总公司测算审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深入宣传,提升服务水平。要利用各类媒体深入解读、广泛宣传目标价格保险知识和政府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保,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承保、理赔流程,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参保农户,不得拖赔、惜赔、拒赔。发生赔偿争议时,保险双方均可申请政府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定,保证理赔公平、公正。
  (三)加强监管,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履行承保责任,切实规范经营,主动接受监督。保险双方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试点保险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坚决杜绝“替保”、“虚保”等骗取保费补贴的不法行为,确保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党和政府的惠农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全省蔬菜、生猪优势产区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5年9月16日
  附件
  全省蔬菜、生猪优势产区表

设区市

蔬菜(35个)

生猪(17个)

福州市

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市、闽清县、永泰县

福清市、闽侯县

宁德市

福安市、福鼎市、屏南县

蕉城区

莆田市

荔城区、仙游县

秀屿区、仙游县

泉州市

南安市、晋江市、惠安县、泉港区

南安市

漳州市

漳浦县、平和县、龙海市、南靖县、诏安县、长泰县、云霄县

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

龙岩市

上杭县、连城县、永定区、漳平市、长汀县、武平县

新罗区、上杭县、永定区、
武平县、长汀县

三明市

尤溪县、大田县、永安市、沙县

尤溪县、永安市

南平市

延平区、建瓯市、浦城县、邵武市

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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