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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4]6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12
实施时间: 2014-12-12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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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和省委九届十一次会议精神,积极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推动我省进一步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
  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列入服务行业发展重点规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与推动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促进民生改善等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目标和我省进一步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相衔接,加快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力争到2020年,全省保费收入年均增速略高于全国平均增速、比全省GDP增速高8个百分点以上,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有较大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好于全国平均水平,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覆盖面和渗透率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的“稳定器”和经济的“助推器”作用得到更有效发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促进“三农”保险发展
  扩大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逐步提高水稻(制种)、森林、奶牛、农房、渔船等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市县发展茶叶、花卉、水产养殖、水果种植、设施农业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以保费补贴或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积极探索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由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保费补贴支持。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涉农普惠保险业务发展。鼓励灾害预报、农业主管等部门与涉农保险经营机构加强合作,逐步推广“三农”综合保险模式,提高县域涉农保险保障水平。加快“三农”保险乡镇服务点建设,建立健全当地政府支持、公司规范管理、适应区域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基层保险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农村、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民政厅、发改委、物价局,福建气象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深化医改中的作用,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理确定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交大病保险保费的比例或额度,力争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省覆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要求,通过招标等方式,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经办服务协议,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积极探索新农合经办服务模式,研究探索新农合补充意外保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商业医疗保险。探索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和检查检验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保险,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鼓励开设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等商业保险,进一步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计委,省医改办、数字办,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提高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支持保险机构拓展职业年金业务。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面向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对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的保费由各设区市福彩公益金按不低于30%予以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购买重大疾病、补充养老等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老龄办,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发挥责任保险保障功能
  按照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重点发展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在涉重金属企业和其他重污染高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推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优先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开展试点,并逐步向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延伸,努力为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完善基本覆盖所有公立医院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增强火灾事故风险救助和处置能力。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推动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在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依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允许免存或全额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单位:省环保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公安厅、综治办、安监局、交通运输厅、住建厅、财政厅、法制办,福建煤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
  结合福建灾害特点,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保险机制。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研究应对台风、暴雨、雷电、洪涝、地震、海啸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降低巨灾事故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巨大冲击,提升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财政厅、发改委、民政厅、金融办等)
  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加强保险资金投向的政策引导,吸引保险资金投资我省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新兴产业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开展养老养生项目、医疗机构以及不动产投资。建设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与我省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研究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金融办,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创新各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产品,发展普惠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丰富保险品种,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市场化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专利保险、科技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保险等,促进专利推广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海外投资保险发展,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金融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深化闽港澳台保险合作
  鼓励在闽港澳台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管理经验、成熟保险产品和管理技术植入我省保险市场,增强省内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和市场活力。支持省内保险公司与港澳台保险业加强交流合作,优化产品研发、客户服务、定损理赔等业务流程,为跨境保险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办理理赔手续等提供更专业、更便捷的综合保险服务,促进境内外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积极探索跨境保险创新。支持与港澳台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加强监管合作,打击非法保险业务和保险欺诈活动,促进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台办、港澳办、金融办)
  十、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支持地方民营资本、港澳台侨资以及境内外其他各类优质资本在福建设立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鼓励保险公司在福建设立培训、后援、灾备、呼叫等专属机构及保险产品研发实验室。吸引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区域性或专业性保险专营机构入驻。探索发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等新型保险组织。支持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满足保险消费者的保险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台办、港澳办、金融办)
  十一、优化保险市场环境
  加强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大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对接福建省信用信息平台,逐步扩大保险信用记录覆盖面。健全保险合同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解决机制,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保险市场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保险监管与地方行政、司法、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增强保险市场监管能力和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新闻办,省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综治办等)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与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地方保险业的组织领导,准确把握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的关系,从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的大局出发,科学推进与地方发展目标规划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问题,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在应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灾后重建、扶弱助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沟通合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发展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逐项明确分工,加大推动政策落实力度,既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又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现有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有序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各项工作。对保险资金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执行已出台的对养老、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和优惠地价等政策;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由市、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财政厅、国土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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