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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库[2015]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6-7
实施时间: 2015-6-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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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相关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
  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6月7日
  附件
  湖南省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发行湖南省政府债券,保护申请人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等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由湖南省财政厅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格条件,择优选出的承担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到湖南省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根据湖南省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0家,其中主承销商不超过8家。
  第六条 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承销团成员按年度实行增补退出机制,主承销商根据上一年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承销团的申请与组建
  第七条 坚持“遵循意愿、优先承销能力、控制风险”原则,采取自愿申请、综合评分方式择优选择金融机构组建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在自愿申请主承销商的承销团成员中择优选择金融机构成为主承销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四)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五)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湖南省财政厅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由申请机构或授权其下属机构递交);
  (二)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三)湖南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湖南省财政厅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承销额度、债市能力、机构实力等因素采取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债券承销团成员及主承销商。
  第十一条 综合评分指标由承销能力、债市能力、机构实力等三类指标构成。(各项指标权重、计分方法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各项评价指标合计满分为100 分,按照申请人指标的对比情况依设定的规则计算得分;按照权重对各指标得分进行加总,得出各申请人的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主承销商一年一定,其中上年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量前三位的承销团成员自动获得本年主承销商资格。
  第十四条 湖南省财政厅对确定作为债券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人下发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承销团成员的增补与退出
  第十五条 当承销团成员少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数量上限时,湖南省财政厅可根据湖南省政府债券发行需要,每年增补符合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若连续两年未承销湖南省地方政府债券,则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的,应当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退出债券承销团。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退出债券承销团的,湖南省财政厅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债券承销协议。
  退出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湖南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
  第四章 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与湖南省财政厅商定债券承销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湖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湖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活动,直接承销湖南省政府债券;
  (四)按照债券承销协议和债券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债券手续费收入;
  (五)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债券发行信息;
  (六)参加债券改革试点工作;
  (七)优先参加债券业务考察和培训。
  第二十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债券发行活动,按时足额向湖南省财政厅缴纳债券发行款;
  (二)做好债券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湖南省政府债券信誉;
  (三)及时报送债券发行和销售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五)开通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相连的专用通讯线路;
  (六)参加债券招投标活动,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维护债券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
  (七)在债券承销协议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负责债券的投标和承销;
  (八)积极参与债券交易,维持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
  (二)提供我省债券的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手续费率等咨询服务;
  (三)按季度报送债券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债券发行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湖南省财政厅可以取消其债券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湖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评分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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