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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行政性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资[2015]1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9
实施时间: 2015-6-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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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行政性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机关行政性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行政性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6月9日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行政性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省直机关行政性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不包括业务用房和重宾接待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省直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办公用房维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由省直机关自行负责,所需资金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
  第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应坚持严格审批、量力而行、经济实用、勤俭节约、节能环保、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统一申报、归口管理、统筹规划、规范运作。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对建设年代久远、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基本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严禁以维修名义搞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严禁借维修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第六条 省财政设立省直机关行政性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维修专项资金设立时间为3年,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维修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范围主要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热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电梯、消防、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
  第八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项目管理,申请维修的条件为: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和损坏的。
  (四)房屋部分屋面渗漏或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五)水、电、冷暖、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响正常使用,急需进行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六)办公区域道路、绿化等确需改造的;
  (七)其他确需维修的情形。
  第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装修标准和档次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相关预算限额标准。
  办公用房维修使用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办公用房必需维修的省直机关,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下年度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维修项目申请报告、维修方案、项目估算、绩效目标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登记受理维修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经论证通过的项目,编入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维修的方案论证、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维修专项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列入下年度维修项目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以两家名义呈省政府批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在年度维修项目计划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上公示维修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等信息,并向使用部门下达维修项目通知书。
  第十四条 维修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维修项目计划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指标文。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维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凭批复的维修预算向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实施。
  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按《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湘财办[2013]17号)执行。
  第十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成本控制和维修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维修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按程序报批,依法进行预算调整。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预算或因人为主观因素调整预算的,不得纳入项目决算,资金缺口省财政厅不予安排。
  第十八条 维修工程项目经政府采购后,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需变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对超过部分必须另行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维修项目完工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使用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个月内报送结算资料,经初审后,报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在2个月内完成复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决算批复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向使用部门进行实物移交,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使用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在有关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维修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按有关规定,敦促维修服务的承接主体(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同时,接收并保管维修项目的施工技术档案,为今后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易损部位和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日常维修时,应做好维修记录。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统一纳入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安排范围。使用部门不得另行申报办公用房维修资金,省财政不再以专项等名义安排其他办公用房维修资金。
  办公用房维修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直接使用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益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
  (一)   项目前期费,是指项目施工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前期论证费、设计费、预算编制费等费用。
  (二)   建筑工程费,是指在项目施工期内发生的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费等费用。
  (三)   安装工程费,是指安装电梯、消防、电气设备、冷暖设备等专业设备发生的费用。
  (四)   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各种能够直接使用、可以独立计价并构成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资产发生的费用。
  (五)   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施工期内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下达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对工程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采购项目特殊确需支付合同预付款项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在完成项目结算评审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般控制在合同金额的75%以内;完成决算评审后,除预留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期满后支付外,应付清项目余款。
  第二十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以外的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维修专项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疗养机构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娱乐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相关财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执行,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开支比例上限之内。
  第二十八条 维修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预算限额标准;
  (二)会审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年度计划;
  (三)负责对省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组织投资评审,核定维修项目结(决)算,批复项目决算;
  (四)审核并下达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年度预算;
  (五)按照维修项目预算、合同和进度拨付工程款;
  (六)监督检查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对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二)受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
  (四)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下年度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批复;
  (五)组织、指导并督促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实施,组织和参与项目管理,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的控制,对工程款项支付进行审核,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
  (六)负责对维修项目的结算进行初审;
  (七)指导使用部门对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使用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办公用房实际情况提出办公用房维修具体需求;
  (二)参与编制维修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
  (三)参与维修项目的实施和竣工验收,配合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决)算;
  (四)参与编制维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把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事项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维修项目完成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使用部门对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维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省财政厅定期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维修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确保维修项目按期实现绩效目标。
  第三十五条 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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