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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办[2013]1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26
实施时间: 2013-7-26
法规类型: 工程预决算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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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省财政厅制定了《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6日
  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省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行为,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并纳入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省级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需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入库的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国内公开招标方式产生。
  第五条 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抽签、排序等方式从中介机构库中选取确定,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确定中介机构后,建设单位应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合同范本由省财政厅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产生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
  第八条 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取得有关部门立项批复后,由省财政厅向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文件;
  (二)省财政厅相关资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预算安排审核无误后转交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财政投资评审;
  (三)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建设单位从中介机构库中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建设单位与选取的中介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
  (五)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其中,预算编制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给中介机构;结算审核相关资料先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移交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初审;
  (六)中介机构出具编审结论并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中介机构审查结论进行审核后提出评审初步意见;
  (八)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征求省财政厅相关资金管理机构的意见;
  (九)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十)省财政厅出具评审报告;
  (十一)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十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和考核结果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的财政投资评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预算编制、结算审核等工作,有关项目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实行专人专管。中介机构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配合项目审核,省财政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时限考核。其中,预算编制时限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审核时限委托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执行。中介机构时限控制结果与咨询服务费挂钩,具体挂钩方法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建设单位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省财政厅对审核结果不予认可,并将采取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对审核产生的相关费用不予列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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