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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9]4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9-12-16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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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附件: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四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五章 会计报表格式
  第六章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七章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1993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11号)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公司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经营业务执行本制度,其他业务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格式填报。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会计科目的编号。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需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营性项目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还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提供。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按规定需编制和对外提供半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应于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五)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公司,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公司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合并会计报表规定执行。
  七、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照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内容请见视野法规库附件word文件
相关附件:
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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