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税收协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5]2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5-25
实施时间: 2015-5-25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甘国税函发[200 2009/10/19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 甘国税函发[200 2009/3/1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渝地税发[2009] 2009/10/12
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2/8/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 鲁地税发[2010] 2010/5/2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 湖北省地方税务 2013/2/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中国国籍的 鲁地税函[1999] 1999/7/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9/1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洪国税函[2010] 2010/10/2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发展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协 苏国税函[2008] 200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