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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企[2014]2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8-28
实施时间: 2014-8-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9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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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天津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市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和我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市商务委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重点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具体包括:
  1.鼓励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国际市场考察、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信息化建设和企业培训等项目。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2.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发展,支持为上述区域内企业提供试验检测、认证及注册、技术研发、市场营销、展示、信息、培训、供应链管理、产品设计、国际孵化、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等服务的外贸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支持境外营销网络、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外贸发展综合配套及服务功能的项目建设。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具体包括: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市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重点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开展人才培训,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公共信息、公共培训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3.技术出口:指我市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三)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市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4.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3]210号)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5.其他纳入国家及我市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的项目。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市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自非关联企业引进)。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细则第五条(三)所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投资合作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细则第六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本细则第五条中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产品和技术进口”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核和拨付:
  (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工作文件规定,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按照规定时间将我市企业、单位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审核。
  (二)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专项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九条 对本细则第五条中的其他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核和拨付:
  (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相关工作文件及本细则规定,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和标准、申报审核程序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审核或评审结果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0]1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津财企〔2014〕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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