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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二[2010]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8-11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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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拓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企业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团体项目。
  第五条 申请项目资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条件:
  1.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含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条件:
  1.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依法设立的与外经、外贸、外资行业有密切关联的企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社团法人,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开拓国际市场团体项目组织单位;
  2.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3.通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4.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参加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开拓资金。
  第七条 开拓资金支持的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10类。
  第八条 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二)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三)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技术与品牌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且项目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可获得开拓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资金总额的50%,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资金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一)境外展览会。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用予以支持,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为9平方米)的最高支持金额为1.5万元,对同一企业的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3个标准展位。对单个展位面积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照9平方米标准展位的整数予以计算,不足标准展位整数的部分不予计算。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5万元,须在管理体系认证结束,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支持资金支持。对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生的咨询、培训等费用不予支持。
  (三)各类产品认证。对产品认证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5万元;对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7万元。对上述两类认证过程中发生的咨询、培训等费用不予支持。
  (四)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专利申请是指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 OPERAT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的申请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5万元。每个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支持一种专利申请内容。
  (五)电子商务。对企业创建电子商务网站发生的网站设计费、软件开发费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0.5万元。企业加入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对其入网费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0.5万元。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入网费曾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六)境外商标注册。对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发生的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注册费最高支持金额为1.5万元。对在进行产品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咨询服务、续展费等费用不予支持。
  (七)国际市场考察。对企业到境外进行市场考察发生的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费用予以支持。每个考察项目出访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的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的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的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每个企业最多支持不超过2人。
  团体境外考察项目,参加的企业不得少于10家,且具备享受开拓资金支持资格的企业不得低于70%,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2人,生活补贴费用最多支持12天。对团组承办单位的出国工作人员,按具备享受开拓资金支持资格的人员对待,且最多不超过2人。
  交通费用是指考察人员所乘飞机经济舱费用,包括不同国家(地区)间的往返费用,不包括中国国内交通费用及临时发生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生活补贴按照国家财政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计算。考察所涉国家中既有新兴市场又有非新兴市场的,统一按照不超过补助标准50%的比例予以支持。
  (八)境外投(议)标。对境外投(议)标项目支持的内容包括: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和考察交通费。标书购置费是指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是指按照发标方要求委托省级以上专门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标书购置费和项目设计费按照不超过总费用70%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各为2万元。考察交通费,同一项目最多支持两人(次),交通费用系考察人员所乘飞机经济舱费用,包括不同国家(地区)间的往返费用,不包括中国国内交通费用及临时发生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
  (九)企业培训。企业培训项目是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单位,在本市辖区内统一对中小企业进行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内容的培训,不包括各类研讨会、论坛等。企业培训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进行申报,对发生的会务费予以支持,不包括差旅、交通等费用。每次培训活动的参加单位应不少于30家企业且时间在一天以上,最高支持金额为2万元。
  (十)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对收购的受让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0万元。对品牌使用费用不予支持。
  第十条 申请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登陆中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查询登记注册相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向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办”)提交相关申报注册资料。经批准获得开拓资金支持资格的项目单位,即可在网上申报列入项目资金计划。经“市中小办”审核批准列入当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通过“网站”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市中小办”办理资金拨付申报手续。资金拨付申请的具体手续可在“网站”查询,也可向“市中小办”或所辖区域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企业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团体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开拓资金的拨付按照事后拨付原则办理,即项目完成并经“市中小办”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对获得的支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开拓资金,对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超过三年的书面材料由“市中小办”负责销毁,并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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