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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02]3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9-26
实施时间: 2002-9-26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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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的函
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现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2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张象至李红霞
电话:(010)6855253968516015
传真:(010)6855301468516015
电子信箱:xiang710@, hongxiali@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列报。
  2.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
  3.本准则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对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结构和内容。
  4.本准则不涉及具体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报。
  定义
  5.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列报,是指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财务报告的构成
  6.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利润分配表;
  (5)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增减变动表;
  (6)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执行。
  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
  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8.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项,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予以说明。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未规定的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应当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单独列示或合并列示。
  9.如果在某项会计准则生效日期以前提前采用该项准则,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予以披露。
  编制基础
  10.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
  11.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会计报表列示的一致性
  12.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应当在各会计期间保持一致。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才可以变更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2)企业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现原有的列示和分类不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且变更后的会计报表项目列示和分类更为恰当。
  13.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化的项目和原因,以及假设未发生变化该项目原来的列示方法、分类和金额。
  会计报表项目的单独列示
  1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未规定的重要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要项目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不单独列示该项目是否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5.本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列示的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会计报表项目间的相互抵销
  16.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允许抵销外,会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
  比较信息的提供
  17.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或法取得前期比较数据外,在列报当期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的数据时,企业至少应当同时列报前一会计期间相同项目的比较数据。如果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及其从前期至当期的变化过程,企业还应当提供与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叙述性信息相关的前期资料。
  18.当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一同提供的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如果无法对比较数据进行重新分类,企业应当披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基本要求
  19.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应当与企业披露的其他信息明显地予以区分。
  20.财务报告中的各会计报表应当明确地予以区分。
  21.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中以显著的方式列示以下内容:
  (1)会计报表的名称;
  (2)报告企业的名称及其自上一资产负债表日至今所发生的变化;
  (3)会计报表是单个企业报表还是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
  (4)资产负债表日或会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5)报告货币及其金额单位。
  22.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和列示本准则所要求的全部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对外提供。
  23.如果年度会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1年,则企业应当披露:
  (1)会计报表涵盖的期间;
  (2)年度会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1年的原因;
  (3)由此引起的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有关项目与前期数据或信息不可比的事实。
  资产负债表
  24.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
  25.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列示。
  2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且预期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变现的;
  (3)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用途不受限制的货币资金。
  27.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应当按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分类列示。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资产有特殊性的,可以按照性质分类列示。
  28.预计需要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长期负债的性质分类列示。
  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负债有特殊性的,可以按照性质分类列示。
  29.当没有可靠证据表明企业的营业周期超过一年,或者同行业大多数企业的营业周期均不超过一年时,企业应当以一年作为划分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标准。
  30.当企业利用已获得的金融企业授信,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将流动负债展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一年以上的,可以将该流动负债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如果企业没有可靠证据表明能够自主利用授信进行展期时,该项负债仍然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31.由于企业违反了贷款协议或债券发行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导致贷款人或债券持有人可随时要求清偿时,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32.企业应当将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累计利润(或亏损)分开列示。
  33.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货币资金;
  (2)短期投资;
  (3)应收及预付款项;
  (4)存货;
  (5)长期投资;
  (6)固定资产;
  (7)无形资产。
  34.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主要类别的小计项目。
  35.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交税金;
  (4)长期借款;
  (5)应付债券;
  (6)长期应付款。
  36.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主要类别的小计项目。
  37.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 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2) 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
  (4) 未分配利润。
  38.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小计项目。
  39.如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者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单列的项目、标题或小计项目。
  利润表
  40.在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分别列示从事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与非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并按照费用的功能分类,将费用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41.利润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经营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
  (5)投资损益;
  (6)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7)营业损益;
  (8)自然灾害损失;
  (9)终止经营损益;
  (10)所得税费用;
  (11)当期净损益。
  42.如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者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时,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上增加单列的项目、标题或小计项目。
  利润分配表
  43.在利润分配表中,根据法律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与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以及向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分别列示。
  44.利润分配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净利润;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4)应付普通股股利;
  (5)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45.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由与所有者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由企业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应当分别列示。
  46.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实收资本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2)资本公积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3)盈余公积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加、减少数;
  (4)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净损益、本期利润分配数。
  现金流量表
  47.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会计报表附注
  48.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关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企业针对重要经济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对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以及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披露,或有助于准确、完整地理解会计报表的信息。
  49.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披露,会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与会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参照。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声明;
  (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3)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详细信息;
  (5)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如对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说明等。
  50.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在选择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3)关键计量假设的说明;
  企业应当披露可能会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导致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产生重大调整的不确定因素和关键计量假设。包括这些不确定因素或假设的性质、可能受到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金额及其可能发生的调整金额等。
  (4)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9)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的说明;
  (10)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衔接办法
  51.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比较会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与本准则不相同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和列示。
  附则
  52.本准则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稿”)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准则的起草背景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投资者决策和加强内部管理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澳大利亚等组织和国家均有专门的准则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我国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法规,该条例构建了企业财务报告的基本框架。同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细化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有关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在此之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中也都有关于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列报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为了对散见于各项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有关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进行总结,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我国经济环境的要求,归纳出对企业财务报告列报的一般性原则要求,对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保证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财政部于1998年将《财务报告的列报》项目列入了准则规划。在认真研究了我国经济环境、现行会计法规体系的要求与特点,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组织和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2002年开始,财政部加快了《财务报告的列报》的起草进程,9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关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
  本稿目前将财务报告的范围限定在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的年度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需要编制和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企业除外)。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本稿认为,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了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和讨论,以及对经营计划的说明和未来前景的预测等内容,虽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有用,但是无法用会计准则或制度的原则和方法对其中的数字及文字说明性信息进行规范,国际会计准则及我们考察的其他国家的相关准则,也未涉及此部分内容。因此,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不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报。
  三、关于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
  本稿规定了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利润分配表;(5)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增减变动表;(6)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中通常仅指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其中,要求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报送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只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报送的报表包括: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要求至少在年度报告中报送的报表是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至少应当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本稿认为,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哪些会计报表首先与会计报表所属的会计期间密切相关。我部已就中期财务报告中的列报问题进行了规范,本稿规范的内容主要从年度财务报告的角度出发,规范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至少应提供的信息。其次,准则正式发布后的实施范围也将影响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本稿目前考虑是将除小企业外的企业作为实施范围,从年度财务报告的角度来规范应提供的会计报表。如果将来本准则仅在上市公司执行,本稿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也将是一个最低要求。
  四、关于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
  本稿中规定的对财务报告列报的总体要求包括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列示的一致性、报表项目的单独列示或合并列示、报表项目间的相互抵销、比较信息的提供等,目前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散见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会计法规和制度中。本准则将这些分散的规定集中起来,并加以归纳总结。主要需要说明如下两个问题:
  1.编制基础。本稿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要求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同时,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本稿认为,如果企业管理部门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资产、负债的计量基础应该与持续经营完全不同。因此,本稿认为,如果会计报表不是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的,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以显著的方式让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知晓,并使其了解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2.会计报表项目的抵销。从国际会计准则对报表项目抵销的规定来看,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一般不能抵销,收益项目和费用项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予抵销。由于我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于哪些报表项目能够抵销,哪些项目不能抵销,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项目,都是按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为了保持与现行规定的一致性,本稿对此只作了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即,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允许抵销外,会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
  五、关于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本稿对构成财务报告组成部分的各会计报表及附注的结构和至少应当列报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本稿规定的会计报表及附注的主体结构和至少应当列报的内容中,需要说明的有如下几点:
  1.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标准。本稿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要求,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且预期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变现的;(3)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用途不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我们认为本稿中的规定便于会计报表编制者更好地掌握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之间的划分,避免以单一的标准进行判断。
  对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本稿规定,预计需要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清偿的负债。本稿还根据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贷款展期、债务人违反贷款协议条款等情况,分别对这些情况下如何划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进行了规定。由于企业违反了贷款协议或债券发行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导致贷款人或债券持有人可随时要求清偿时,本稿规定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利润表项目的调整。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相比,本稿对利润表的项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本稿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区分,将由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主要是考虑目前许多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主营业务产生的收入或发生的成本,远远低于其他业务的现象。鉴于这种情况,再对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区分意义不大,国际会计准则、澳大利亚等国相关准则也是这样规定的。(2)取消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本稿将原构成“营业外收支”的项目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在“营业损益”前单列项目反映;将原来列入“营业外收支”中的主要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等大项在“营业损益”之后单列项目反映。
  3.会计报表附注的结构和内容。本稿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披露,先披露是否遵循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然后再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接下来是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最后是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但对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十分有用的信息,如或有事项等。本稿认为,对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结构和顺序做出规定,重要的信息先披露,次要的信息后披露,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迅速清晰地掌握有关企业的重要会计信息。
  关于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增加了两点披露要求:一是在要求企业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外,还要求企业披露选择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时所做的判断。本稿认为,增加这一披露要求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选择某项会计政策的理由,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企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背景,增加财务报告的可理解性。二是增加了关键计量假设的披露要求。增加这一披露要求,也是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加理解所提供的信息,提高财务报告的可理解性。
主题词:企业会计准则函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50份2002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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