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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5]117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7-10
实施时间: 2015-8-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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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相关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单位公款是指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二)本办法所指的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单位开户银行和公款存放的方法。竞争性存放包括账户的招标和定期存款的招标。需要招标的账户包括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需要招标的定期存款特指定期存款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并存放在开户行以外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的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规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保障、补助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含没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主要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以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突出重点、兼顾效率原则。重点做好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工作,在效益优先的同时,确保工作效率。
  三、 部门职责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监管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管部门要求中标银行提供单位公款存放情况的,中标银行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一)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抄送市财政局,建立下属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加强对下属单位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将其纳入对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验审范围。
  (三)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审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检查和专题、专项审计检查任务。
  (四)市金融办负责做好对参与此项业务的在杭银行机构的组织联系、引导协调和审查核实等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评审指标数据。
  (五)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加强对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配合其他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六)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督查,对违反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的,追究相关方责任。
  四、 组织实施
  (一)招标主体。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各单位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自行实施或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委托招标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市本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其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的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公开招标。
  (二)招标公告。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招标实施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杭州财税网”(www.hzft.gov.cn)以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性质;
  3.投标银行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三)投标条件。参与账户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3家,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参与定期存款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拟存放银行数量的3倍。投标的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杭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浙江银监局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及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市政府批准。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3.财务稳健,资金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4.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评标办法。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与地点组织开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由5人及以上奇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询问、评审和比较等。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账户招标的评标方法可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原则上应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综合收益水平等,且该四项评分指标的权重之和不得低于85%。招标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其他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2.定期存款招标的标的应设置为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定期存款年利率。在投标过程中,如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应通过对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综合收益水平等指标评分确定中标银行。
  3.指标说明。
  (1)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可参考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年度综合评价和浙江银监局年度监管评级。
  (2)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内容。
  (3)经济发展贡献指标。由投标银行在杭州的纳税、贷款、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市级再担保体系运行等指标组成,可参考市政府公布的在杭银行机构年度贡献评价结果。
  (4)综合收益水平指标。指投标银行提供的利率、贷款支持力度、服务费用减免情况和其他捐赠情况。
  当参与投标的银行或评标时有效投标银行的数量不足规定数量时,应当予以废标。废标后,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银行,并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五)中标公告。招标单位应在评标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银行,自中标银行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六)签订协议。招标单位与中标银行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协议,全面、清晰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招标单位和中标银行保证公款安全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有权提前收回存放公款(即终止条件):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情况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4.未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擅自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
  6.出现银行挤兑、存款被盗或其他可能妨害公款安全的情形。
  (七)合同有效期。招标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定期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原招标单位需重新组织招标。
  五、实施要求
  (一)定期存款须以确保安全和支付需要为前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定期比例和存款期限。
  1.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4号)执行。
  2.市级财政管理的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3.单位自有资金以保证单位日常经营需要为前提,自行设定定期比例和存款期限。
  4.单位代管资金根据近三年资金平均使用情况,重点考虑资金的保值增值,自行设定定期比例与存款期限。
  (二)各单位需将公款存放的总体方案和操作办法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单位监察部门应进行监督。
  (三)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重大报告制度,将领导干部亲属在银行从业任职情况和所在单位在该银行的公款存放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并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上作出对照检查。
  (四)单位账户招标后,在向市财政局申请新开、变更账户时,需提交“三重一大”单位集体决策的证明材料和招标公告、与中标银行签订的协议书(或市政府同意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批准文件)各1份。
  (五)单位原有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并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其中,有协议约定的,协议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招标。
  (六)因特殊情况公款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单位应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日常经费中列支。
  (八)各区、县(市)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国有企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文资办制定具体办法。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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