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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6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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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从2015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二、缴费时间
  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5年8月1日-8月31日。
  三、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保金。
  四、其他事项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属于免征范围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五、减免政策
  (一)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4]260号),2014年度的残保金减半征收。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2014]52号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凡自国发[2014]52号文颁布之后注册登记不满3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均执行免征残保金的规定。即2014年10月3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4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且国发[2014]52号文颁布之后注册登记未满3年,并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特此通告。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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