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市政发[2015]23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23
实施时间: 2015-7-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30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立足本市实际,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坚持深化改革、保障基本、统筹发展、完善机制,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100%的镇(街)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在片区化的农村社区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养老服务就业岗位达到6万个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政府供养,适时提高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护理补贴制度,将低收入困难老人纳入享受护理补贴的范围,补贴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标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二)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从2015年开始,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市、区、镇街和社区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制定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规划。在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规划中,要考虑养老服务需求。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7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三)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组织开展以“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等为主要内容的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服务。积极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 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对具备规模、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各区县切实发挥好三个层级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一要办好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充分发挥培训、示范和兜底的功能。二要发挥区域性敬老院的作用,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支持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置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人员。三要发挥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作用,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通过改扩建的途径,在片区化社区建设农村幸福院,使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成为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的平台。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积极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
  (五)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建设集培训实训、护理康复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市级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区县都要建设1所公办社会福利中心,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岁以上计生特扶老人提供养护服务,充分发挥托底作用。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对现有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民间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试点;对新建机构应当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
  依法推进养老机构许可。2015年开始,按照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要求,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由市级审批,5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由区县审批。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
  (六)推进医养结合。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各级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在养老机构设立“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关医保政策。
  (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融资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探索推行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工作。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试点。
  (二)保障土地供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利用和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立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管理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鼓励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建养老服务设施。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强化养老服务业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应予以妥善安置;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按比例扣除。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加大补贴支持。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属于新建的城六区范围内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城六区范围外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属于改扩建、租赁或购买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其中,市上承担资金由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按照4∶6的比例分担,区县承担部分由区县自行确定)。补助资金在投入运营后分两年拨付,省级建设补助资金与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叠加使用。
  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或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每年由市民政局组织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比,设定3个奖励档次(以实际接收1名老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自理老人按照50元、40元、30元档次进行补助;半失能老人按照70元、60元、50元档次进行补助;失能老人按照90元、80元、70元档次进行补助。
  对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已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1—7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对农村幸福院给予10—1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投入运营的幸福院,市财政每年给予1—1.5万元的运营补助,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配套。
  对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失能老人给予300元/月元护理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给予200元/月护理补贴。护理补贴通过发放现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另行制定。
  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老人满意度、社会影响等主要服务指标的评估结果,实现差别化补助。政府为居家和机构养老的培训、评估等事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养老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从高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遴选一批理论功底深厚、了解行业发展规律的专家组成养老服务业专家库,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和行业发展的专业顾问。
  加强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相关高校和机构,建立养老管理人才实训基地,有计划地对养老服务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管理等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及专业学历进修,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打造专业化的养老管理人才队伍。
  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把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民政综合信息平台,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建立市、区县、镇(街)、社区(村)四级联网的养老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养老服务的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积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网上和电话预约挂号、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针对性服务项目。推广具有紧急救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呼叫终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对老年人的主要生命体征等情况进行远程监测,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向老人亲属发出报警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我市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市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人社、建委、卫生、房管、物价、国税、地税、商务、老龄办、金融办、残联、文明办、统筹办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抽调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夯实工作任务。各区县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相关政策。对出台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
  (三)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消防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与养老服务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和区县要加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绩效考核,确保人员、经费、目标、责任落实,按时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梳理出的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并专题上报,对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相关附件: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吉政发[2012]4号 2012/1/1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4]8号 2014/2/14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 甬政发[2014]68 2014/7/24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 发改价格[2015] 2015/1/19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鄂价费[2015]43 2015/4/15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14]47 2014/12/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 辽政办发[]2014 2014/10/2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 苏府[2014]108号 2014/7/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21 2014/8/9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晋政发[2014]16 20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