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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上海市政府置换专项债券[二期]定向承销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5]2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7-21
实施时间: 2015-7-2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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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年第一批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发行2015年上海市政府置换专项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发行方式。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
  (三)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10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36亿元。
  (四)时间安排。2015年7月30日上午10:40-11:40为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的时间,簿记建档结束后1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7月31日,上海市财政局、承销团成员(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原债务人主管部门和原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配售额度签订债权解除协议。8月3日,上海市财政局通知登记托管机构按实际配售额度,确立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的债权,并开始计息。
  (五)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
  (六)兑付安排。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2月3日、8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5年8月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本期债券由上海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七)发行手续费。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簿记建档
  (一)参与机构。2015年第一批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有资格参与本次簿记建档。
  (二)申购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一价格申购方式,申购标的为利率。本期债券的发行票面利率为按照从低到高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募入,直至全部募满为止的最后一笔申购额的利率。各承销团成员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的承销子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出申购。
  (三)申购利率限定。申购利率变动幅度为0.01%。申购区间为簿记建档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1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四)申购量限定。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与承销团成员双方核定一致确认的待置换银行贷款额进行申购。承销团成员单期申购额原则上为单期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计划发行额×定向置换债务中该承销团成员对应债务所占比例。单一利率申购量最低为1万元。单一利率申购量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
  三、配售
  簿记建档结束后,发行人与簿记建档人按有关规定,按照集中配售原则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
  四、债权登记和托管
  2015年8月3日,上海市财政局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实际配售额度,确立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的债权,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办理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登记和托管手续。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5年上海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2015年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2015年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规定执行。
  附件:2015年第一批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1日

相关附件:
2015年第一批上海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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