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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监督[2015]86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5-25
实施时间: 2015-5-25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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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监督检查的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检查重点和内容如下:
  (一)围绕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加大重点行业检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检查力度,维护财经纪律。一是强化对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节能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结合“营改增”试点,开展对广播影视服务行业检查,关注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投入绩效。三是为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选择农业、粮食相关行业开展检查。各区县财政部门可选择1-2个行业作为检查重点行业,选择相关行业范围内的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开展检查,并加大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围绕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检查。
  结合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围绕构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结合部门预决算检查,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各区县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检查,结合政府会计和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探索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方式。
  (三)围绕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
  市财政局将切实加大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五年轮查结束后,今年将组织“回头看”。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层层推进的方式,对五年轮查期间轮空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风险意识淡薄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督促其进行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要切实加强对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对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有选择性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四)重点检查内容。
  1.检查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检查《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密切关注近两年新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同时,要重点关注财税政策执行和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果。要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紧密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2.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撑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除执业质量外,应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
  二、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区县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同时,各区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检查的户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户,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大对会计造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要依法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完善公示公告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查前公示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查后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有正式文书格式,并在财政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三、材料上报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5月31日前将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确定检查的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查前公示等材料(包括电子版)上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二)总结信息材料。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上报检查总结材料,具体包括: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1、2)。
  3.信息材料。包括检查动态信息、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材料。
  上述材料(除动态信息外)应于9月25日之前报送市财政局检查监督检查处。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联系地址:北京市财政局西楼301室,联系人:杨学军联系电话:88549331,邮箱地址:yangxuejun@bjcz.gov.cn
  附件: 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
  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
  3.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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