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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全区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5]3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1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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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全区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清理规范区内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
  二、清理目标及范围
  此次清理规范旨在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完善收费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对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各收费单位配合)
  2.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重点检查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5]24号)政策规定,以及其他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民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各收费单位配合)
  3.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地方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存在较大收支结余的政府性基金,要降低收费标准。(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物价局配合)
  (二)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
  结合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一律取消,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坚决取消不合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市场监管或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编办、财政厅配合)
  (三)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民政厅牵头,财政厅、自治区工信委、物价局及各协会商会主管单位配合)
  (四)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中央和自治区两级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清单编制完成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收费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各收费单位配合)
  (五)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乱收费、乱摊派的专项整治。各级财政、价格、工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纠正并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涉企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强化企业举报和查处、问题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企业举报,建立督办制度,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联席会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收费清理改革组)是本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区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指导全区各市开展清理工作,汇总报送清理结果。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工作方案及自治区牵头单位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具体清理工作。
  (二)实施阶段。
  1.清查梳理阶段(2015年6月)
  各牵头单位按职责分工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三大领域具体清理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清理,多渠道、多手段摸清各行业、各类型涉企收费情况。各牵头单位根据清查结果形成清查梳理清单,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设立依据、执行情况等内容,并汇总企业、收费单位的清理意见。
  2.整改规范阶段(2015年7月)
  各牵头单位就负责领域提出本单位清理意见,连同清查梳理清单于7月20日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汇总各领域清查结果并组织协调讨论,议定我区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的政策措施,并由财政厅牵头将清理项目及措施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持续监管阶段(2015年8月起持续开展)
  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清理结果,于8月底前公布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各收费部门负责整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于9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完成对外公开。
  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于8月底前建立并公布企业举报受理体系;结合清理结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乱收费、乱摊派的专项整治,对清理取消的收费项目抓落实、促整改,巩固清理成效,形成持续监管常态。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现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目标。
  联系方式:
  财政厅(综合处) 0771-5307419(电话),0771-5311732(传真),gxcztzhc@(邮箱);
  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0771-5829625(电话兼传真),gxwjjsfc@(邮箱);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处) 0771-8095161(电话),0771-8095272(传真),gxjjyx@(邮箱)。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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