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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6-30
实施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6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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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缴费人:
  接市人社部门通知,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关天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62号)的文件要求,7月起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在岗职工、按本市标准缴纳失业保险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外籍管理技术人员、港澳台管理技术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被认定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从1%调整为0.5%。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包括港澳台外来工、外籍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调整为1.5%。
  以上费率调整从2015年3月起执行。7月起,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费按以上费率直接计征;2015年3-6月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退抵处理方式,待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另行通知。
  各参保单位应在7月初认真核对本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的明细账,若有错误,请及时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手续。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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