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15]24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2-27
实施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二、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2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 2017/1/1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31 2017/7/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5] 2015/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 闽人社发[2017] 2017/1/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 2015/3/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 2015/3/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秘[2023] 2023/4/2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 川人社发[2015] 2015/4/14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 黑人社发[2016] 2016/5/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 皖人社秘[2015] 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