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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5]1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7
实施时间: 2015-3-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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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2项因法律修改应予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下放4项行政审批项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批项目,有6项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亦予以取消,现一并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改进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2项)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省发改委  收费许可证核发]无  无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文)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第一条:“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 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2〕2号)附件1第6项“收费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省发改委。

 
 取消  
 2  省人社厅  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80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第81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2〕2号)附件1第36项“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人社厅。
 取消  
  3  省林业厅  临时增加采伐限额计划审批  无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省级林 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 门,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采伐限额,并报林业局核定,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采伐限额必须分解落实到编限 单位,不得层层截留。……”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12号):“……对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可在预留的限额指标内解决。……”

 取消  
  4  省外侨办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审批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第一款:“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 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现调整为行政许可,下放设区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5  省发改委  煤矿矿长资格认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9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矿长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矿长资格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第三部分第(二)点:“……矿长资格证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取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行政许可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4〕33号)取消
  6  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取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取消
  7  省林业厅  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分立、撤销或改变地域范围审批  无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二条:“设立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省级 森林公园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 四条:“森林公园设立后,需要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地域范围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取消  。”[]取消[]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取消
 8  省林业厅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无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第十七条第一款:“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取消  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取消
  9  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  在赣抚平原灌区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许可  无 《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工程安全和水质要求,报省管理局批准,并与省管理局签订水利工程设施、水域使用合同。”  取消  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取消
 10  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  赣抚平原灌区超计划用水审批  无  《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计划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省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 准后方能用水,并按规定交纳加价水费。”  取消  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取消
 11  省国土资源厅  采矿权抵押备案  无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 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和相关地质资料随之抵押。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 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拍卖、变卖采矿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符合采矿 权申请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成为采矿权人。”  取消  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取消
  12  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省性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审批  无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  取消  依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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