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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社保发[2015]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6-10
实施时间: 2015-6-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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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5]136号)文件,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6463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389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524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878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85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75.6元、失业保险费46.54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7元、失业保险费31.02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5.1元、失业保险费5.17元。
  (二)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16.68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5.24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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