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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3]2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3
实施时间: 2003-1-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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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全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区局对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各地按“编表说明”(附后)认真统计和按时上报。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表的统计上报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保持从事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二、各地要在充分学习、弄懂弄清各种统计表的内容、逻辑关系等基础上,认真统计,准确上报。
  三、修改后的各种统计表从2003年1月1日开始使用,各统计表的具体报送时间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表于次月15日前报送;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他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于次月15日前报送。
  四、原报送的社保费各类报表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表及编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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