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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5]2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29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3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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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决定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土地登记费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农作物品种审定费共3项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四、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工信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后)具体确定。
  五、取消、停征和免征此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六、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七、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收费,要简化认定审批程序,加大宣传力度,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此次取消、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到的执收单位,要认真清理核对,按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减收增支情况报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
  附件:
  1.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2.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5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4月29日
  附件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6.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7.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8.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企业注册登记费
  10.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1.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12.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5项)

部门

项目名称

免征期限

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

1.土地登记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住房城乡建设

2.房屋登记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3.住房交易手续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铁路

4.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

2015年5月1日起

桂财综〔2015〕24号

交通运输

5.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6.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7.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8.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

2015年5月1日起

桂财综〔2015〕24号

农业

9.国内植物检疫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0.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1.新兽药审批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2.《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3.《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4.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5.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6.拖拉机行驶证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7.拖拉机登记证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8.拖拉机驾驶证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19.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20.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2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22.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23.农作物品种审定费

2015年5月1日起

桂财综〔2015〕24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2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25.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26.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2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28.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29.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30.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31.计量授权考核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环保

32.环境监测服务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新闻出版

3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林业

34.植物检疫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35.林权勘测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36.林权证工本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37.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38.药品行政保护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39.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40.中药品种保护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41.新药审批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42.新药开发评审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旅游

43.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44.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45.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2015年1月1日起

财税〔2014〕101号

相关附件:
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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