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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经贸[2015]33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24
实施时间: 2015-4-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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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特制定《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4日
  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2]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已获得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地方投资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章 验收要求
  第四条 项目验收依据:
  (一)专项资金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
  (二)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若项目建设内容变更,以调整变更后的立项文件为准;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表);
  (四)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项目验收条件:
  (一)企业提出项目已竣工并提供相关竣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资料齐全、完整,并已立卷建档。
  第六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检查和考核项目的建设情况,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
  具体包括: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土建工程、设备及软件购置等情况,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投资完成和资产形成情况,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2〕17号)的规定。
  (三)项目财务审计情况。
  (四)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
  第七条 验收时间。项目单位应按申报的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建设,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向主管部门验收申请。其中,市属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集团(控股)总公司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属企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向工商注册登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递交项目延期验收说明报告,说明延期验收原因。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验收条件具备后,向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属企业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2)
  (三)其他有关要件:
  1.投资项目立项文件;
  2.资金申请报告(表)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3.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5.其他文件,包括项目的各有关单项验收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中标通知书,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等。
  第九条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区县财政局向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抄
  报市财政局。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验收申请材料由市属企业主管单
  位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归口行业、财务、项目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验收专家委员会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验收相关档案资料,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讨论并形成验收专家委员会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向原项目立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在立项变更等手续办理完结后,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局(或市属企业主管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变更申请。
  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项目的重大变化包括: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五)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资格,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拨付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
  (一)无合理原因,项目完成或达到验收期限后不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
  (二)无合理原因,未完成项目计划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的。
  (三)虚假申报、重复申报、截留、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项目内容、目标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批准的。
  (五)提供虚假验收信息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收回程序:
  (一)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向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区县财政局(或市属企业主管单位)提出退回专项资金申请。
  (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区县财政局(或市属企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撤销该项目专项资金的请示。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同意撤销该项目专项资金支持。
  (四)区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予以回收,并退还市级财政。涉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予以回收。
  (五)如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提出退回专项资金申请的,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或市属企业主管单位)提出撤销项目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区县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确保国有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的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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