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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价费[2015]1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23
实施时间: 2015-3-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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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物价局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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