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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5]5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12
实施时间: 2015-3-15
失效时间: 2018-3-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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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原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财办〔2015〕2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52号)已经到期,根据《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专业阶段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次75元,其中含上缴财政部考办10元/人。科。次,考试科目6科。
  二、综合阶段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次60元,其中含上缴财政部考办10元/人。科。次,考试科目按综合试卷一、综合试卷二分为2科。
  三、以上收费已包括组织管理费用、报名费用、试卷运送保管费用、监考费用、考试场地租赁费用、设备及材料费、阅卷场地人员和证书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5年3月15日起开始执行,收费期限3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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