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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会议和培训服务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5]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4-22
实施时间: 2015-4-2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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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各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和培训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3]82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2015-2016年度省级单位的各类会议和培训服务采购实行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管理的范围
  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省内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均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定点饭店、酒店、宾馆、会议中心、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场所)举办。
  中央和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点场所的名单及价格信息
  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包括在杭和杭外的定点场所)名单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重要通知栏目公布。定点场所的价格等信息可以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会议培训”栏目查询。
  本期定点场所名单中的价格和优惠率分别为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会议费和培训费开支标准,结合会议和培训实际情况,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系统”或者直接与定点场所协商确定客房、会议室、餐饮等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
  在杭定点场所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并在“协议定点系统”维护本场所相关信息的,不得承接省级单位的会议或者培训,已承接会议或者培训的,在系统信息维护完成前,不得结算相关服务费用。杭外定点场所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供应商注册的,不得承接省级单位会议或者培训。杭外定点场所“协议定点系统”信息维护,由省财政厅根据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情况另行组织开展。
  三、定点协议的有效期
  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管理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四、定点场所的选择
  在本期定点协议的有效期内,省级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和培训的类别、规模、经费等要求,综合比较定点场所的报价、地理位置、场地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择优确定具体承办本单位会议和培训的定点场所。
  各级采购单位可以向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未进入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名单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以下统称内部会议和培训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未进入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名单的内部会议和培训场所,在为本系统的各级采购单位提供会议和培训服务时,其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服务标准,其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定点场所的价格水平,并且应当严格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标准,以及本通知适用于定点场所的管理规定。
  采购单位按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向非定点培训场所采购培训服务的,应当执行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五、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预算编制。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会议和培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预算执行确认。政府采购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之后,采购单位应当在会议和培训举办前,通过财政政务外网(http://220.191.246.146:9080/zfcg)“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非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培训的,采购单位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理由说明。采购单位应当将书面理由说明扫描传入“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作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的附件,与《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一并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核、确认。采购单位在非定点场所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的费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网上填制联系单。采购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系统”,选择确定定点场所,填写《定点会议培训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列明会议和培训预计所需的住宿、餐饮、会议室和其他服务的数量,事先商定的价格及其他要求,经履行单位内部审核程序之后,从网上提交至选定的定点场所。
  (四)会议和培训的内容及价格确认。定点场所应当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交的联系单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定点场所不确认联系单内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可以对联系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定点场所审核、确认,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另行选择定点场所。
  在会议和培训举办过程中,采购单位变更联系单的内容的,应当及时与定点场所协商。
  (五)结算审核。会议和培训结束后,定点场所应当将实际发生的服务的数量、价格、费用等信息录入《定点会议培训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并从网上提交采购单位审核、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在网上对定点场所的服务价格、质量等进行评价。
  采购单位向内部会议和培训场所采购会议和培训服务的,以及按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向非定点培训场所采购培训服务的,应当将实际发生的服务数量、价格、费用等信息录入《非定点会议培训结算单》(以下简称非定点结算单,样式见浙江政府采购网),并将结算单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内网备案)。
  (六)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系统”与定点场所签订采购合同。电子合同签订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电子合同备案。定点场所应当打印书面采购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开具商品服务发票,一并送达采购单位,向采购单位申请资金支付。书面采购合同一式2份,采购单位和定点场所各存1份。
  (七)资金支付。会议和培训定点采购的财政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非定点采购的财政资金可以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采购单位应当在会议或者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确认书确认的支付方式,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办理会议和培训费用的支付手续。其中确认为“财政直接支付”的,由采购单位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依据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定点场所或非定点场所;确认为“财政授权支付”的,由采购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自行将资金支付给非定点场所,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依据备案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确认为“其他支付”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将资金支付给定点或者非定点场所。
  采购单位支付的会议和培训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无采购合同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和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六、定点采购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会议和培训管理制度。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和培训管理的规定以及省财政厅有关会议和培训费管理的规定,有效控制会议和培训的数量、规模,压缩会议和培训日程,提高会议和培训的质量,节约会议和培训的支出。
  (二)严格执行会议和培训定点管理制度。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议和培训实施定点管理。
  采购单位不得擅自在非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和培训。采购单位违反规定在非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和培训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或者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会议和培训的费用。
  (三)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定点场所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履行义务,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认真执行服务评价和反馈制度。采购单位应当对定点场所提供的服务作出客观评价。采购单位对定点场所的评价结果作为对定点场所考核的依据。定点场所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或者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8424;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06。
  (五)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审计厅等部门继续加强对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采购的监督和检查。凡发现采购单位有通过会议和培训在定点场所违规套现的,省财政厅将依法取消相关场所的定点资格,对采购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凡发现采购单位和定点场所存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违约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作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期会议和培训定点场所资格入围结果,全省共享。市、县级采购单位在省内举办的会议和培训,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由本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入围的定点场所的履约监管,建立健全供应商履约及诚信记录档案,如发现定点场所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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