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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行[2015]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2-12
实施时间: 2015-2-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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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规定,按照不高于当地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认真组织做好2015-2016年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实行资源共享,供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二、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经设区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未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为会议定点场所的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仅限于承接本单位或本系统的会议,且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同级党政机关会议费标准和同类会议定点场所的协议价格;已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为会议定点场所的,承接各类会议时应按政府采购确定的协议价格执行。
  四、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签订协议书后1个月内,按规定自行在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会议培训定点管理系统”(www.zjzfcg.gov.cn)上完成注册,维护好价格等相关信息。
  五、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六、本通知所指的党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执行。
  七、2015-2016年会议定点场所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招标采购工作。请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的2015-2016年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内容格式见附件2),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联系人:苗林炯,电话:0571-87058467。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2015-2016年度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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