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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所[2010]5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6
实施时间: 2010-3-16
失效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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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现就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和范围
  汇算清缴的对象为绍兴市区由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
  税人或企业"),包括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十四类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在绍兴市区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为"汇缴成员企业")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上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应依法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按《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十四类汇缴成员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汇算清缴申报时间要求
  (一)纳税人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完成电子申报同时应向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下同)和相关资料。
  (二)十四类汇缴成员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上级汇缴企业规定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期限10日前,向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并向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报送全市汇总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盖章后上报上级汇缴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三)对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以纸质书面形式,下同)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将全市汇总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外资分支机构报送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处)。
  汇算清缴结束后,有下级分支机构的市本级分支机构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向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外资分支机构向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处)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其他分支机构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直接向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反馈总机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情况。
  三、汇算清缴方法和程序
  汇算清缴具体方法和程序明确如下:
  (一)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辅导会、绍兴国税网站(http://www.sxssat.gov.cn)、咨询电话(12366)等各种方式了解、咨询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查询、下载相关的表单、资料等。
  (二)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和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税前扣除事项,应在规定受理期限内(延期至2010年3月31日止)提供书面申请资料,报送市国税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逾期不再受理。企业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备案、审批具体要求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194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17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备案、申请审批表单式样见附件6。
  (三)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自行汇算清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自愿原则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为防范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六)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持经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原件)到市国税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所得税手续。
  (七)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将组织力量对年度申报应税所得率低于预警值、连续亏损、跳跃式盈亏等申报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和检查。经审核、评估和检查查补的税款按规定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各类涉税附列资料和其他资料。汇算清缴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见附件1。
  对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收支情况,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附件2)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作为报送资料。
  (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应附送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鉴证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应当反映对该事项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计算过程和会计事实等情况,以及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的鉴定或鉴证意见、结论等内容。
  (四)代理报告、鉴证证明等应附中介机构和鉴证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必须依法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申报、报送资料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适用居民企业)(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填表说明(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表说明(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略)
  6.汇算清缴其他有关表单式样(略)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9
实施时间: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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