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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发[2009]1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2
实施时间: 2009-6-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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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属地审批原则,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限统一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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