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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费字[2014] 5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3-6
实施时间: 2014-3-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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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
  为了准确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根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收费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收费年审范围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在并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含省发证的省直以外的收费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实施收取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单位,由省物价局负责年审。其他收费单位分别由发证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今后,技工学校委托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并按时按规定换发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贯彻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收费管理目录和权限,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
  (二)已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执行;
  (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
  (四)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
  (五)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是否在收费政策变更后,对公示栏进行变更;
  (七)有无将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八)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九)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
  (十)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十二)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年审要求及方法
  (一)年审要求
  各市物价局要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在市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年审工作,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在5月底前按质按量完成年审工作。具体年审时间,由各市结合当地情况自行安排。
  省直收费单位年审工作按部门、按顺序进行。为提高年审工作效率,请各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保资料齐全。同时负责协调、督促、配合相关处室和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审。参加年审的单位和年审时间安排(详见附件一),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各收费单位通过自查,认真撰写年审自查报告,如实填报年审报表、部门收费情况登记表,填报内容要真实、有效,按时提交年审材料,年审材料要完整、齐全,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对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部门和单位,将按《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审验方法
  年度审验采取收费单位自查和价格部门审验相结合,集中审验和上门审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收费项目少、涉及范围较小的执收单位,由收费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验;对收费项目多、收费票据多、收费金额大、资料不易携带的执收单位和重点审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可到收费单位进行上门审验。
  四、重点年审的收费
  结合本年度的工作,今年年审的重点是公安(含交警)、教育、质监、外办、卫生防疫部门。重点收费年审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准备好年审所需收费文件依据、各种收费票据、有关财务资料,做好重点年审的基础性工作。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市物价局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审验和研究,认真查找收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收费政策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物价局。
  五、收费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一)2013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包括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上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规范收费的建议);
  (二)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准文件;
  (三)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表;
  (四)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购领证》,相关的收费票据、帐薄、报表等资料;
  (五)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六)《2013年度收费审验登记表》(见附件二);
  (七)《部门收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
  (八)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应提供《山西省设立公路站卡许可证》、《2013年度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审验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
  (九)收费公示的照片(含远、近各一份);
  (十)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收费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六、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
  2014年,我省应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收费管理实时网上监控、收费政策网上公开、收费许可证及年审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数据实现网上自动上报。各市物价局应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53号)精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数据收集、统计工作。统计报表的数据要做到真实、准确、有效。各市物价局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收费年审统计分析报告务必于2014年5月31日前,以电子版和文件两种形式上报省物价局。
  为配合收费动态监管系统的顺利实施,在收费审验中,省直有关部门请按程序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各市、县物价局对所辖收费部门,按收费动态监管系统要求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
  七、省物价局年审时间及地点
  (一)年审时间:2014年3月17日至4月30日。
  (二)年审地点:省物价局新办公楼1209室(太原市南内环街96号),经营性收费公路在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年审,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在省物价局市场价格处年审。
  (三)联系电话:0351-3046781、4259622,经营性收费公路联系电话:0351-3046924,森林公园联系电话:0351-3044875。
  山西省物价局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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