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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0]49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31
实施时间: 2010-5-31
失效时间: 2012-12-10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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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10]10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现将2010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一)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事会计工作,且具备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
  (二)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审计等经济鉴证类工作,且取得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证书及符合有关条件的执业人员;
  (三)在我省境内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地方评审的中直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及符合有关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
  二、考评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通过当年省级参评使用合格标准)。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会计诚信为本,遵章守纪,恪守会计职业道德,积极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
  2.勤奋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实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起一个地区、行业或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管理工作;
  3.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能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要求。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3.取得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等)大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12年以上。
  取得审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的人员,学历、资历要求同上。
  现从事会计工作的已经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除具备以上学历外,须具有会计师资格,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有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三)职称外语要求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试职称外语考试:
  1.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3.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4.出版过外语专著、译著;
  5.参加权威部门组织的出国人员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或进修合格标准;
  6.在国外学习进修满一年以上;
  7.具有博士学位;
  8。经省、市人事部门确认,符合其他免试条件的会计人员。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取得国家或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试高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以上;
  2.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3.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五)业绩和能力要求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
  具有组织指导一个地区、系统、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或具有担任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在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5年以上的其他会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制定和完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管理体系,在企业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方面成绩卓著;
  (2)主持、参与完成本企业(或系统)技改、投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解决财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3)大胆改革创新,推行现代会计管理理念,在调整产品(或产业)结构、降低成本费用、加快资金运转、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等方面有独到见解,为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做出突出贡献;
  (4)注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在企业改制、重组、股改及公司上市等股份制规范运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5)具有科研前瞻性和学科带头人水平,承担的会计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成果奖项;
  (6)本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2.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具有组织指导一个地区、系统、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担任县(处)级事业单位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或具有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在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5年以上的其他会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改进会计核算方式,为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2)主持、参与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主持或参与本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在夯实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地区的经济工作,主持或参与文件、法规、制度、办法等制订,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好评;
  (4)具有科研前瞻性和学科带头人水平,承担的会计课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本人系等级奖项内额定获奖人员,下同),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和现代化成果奖项;
  (5)本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3.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能够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担任主任会计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或能够独立完成专项审计业务,从事专项审计工作5年以上的专项审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组建集团公司财务审计及市以上重点工程造价审核项目3个以上,承担金融、证券、期货业务审计项目2个以上;
  (2)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5个以上、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2个以上;
  (3)担任市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项目主审5个以上;
  (4)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明显效益。
  上述“工作业绩与成果”,均指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申报者需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及有关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注明本人参与工作项目的程度,连同佐证一并由出证单位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需由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程度的证明。
  (六)论文或著作要求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论文或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于不同年度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不同学术期刊(指、ISSN等刊号的期刊,下同),以第一作者或个人名义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上;
  2.本人独自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有关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或译著)1本以上;
  3.与他人联合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本人独自撰写10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证明,并加盖出版社公章。
  对于港、澳、台期刊,须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批准的发行刊号,在中图报刊网上有详细资料记载,并可进行编目查询。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和未公开发表但在省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论文,不能作为论文篇目计算,只作为量化加分篇目,且获奖论文同时进行业绩成果相应等级的量化加分。
  上述“论文及著作”,均指获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发表的。
  (七)破格参评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参加评审:
  1.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四、考评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含破格参评条件)的会计人员,可按下列程序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考试
  1.报名
  所有报考人员均须填写《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经市级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到省财政厅。驻沈中直、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沈阳以外的中直、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签章、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属地化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省级财政部门不直接受理报考人员个人的报名。
  凡拟报名参加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于报名之前,按照《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辽财会[2009]161号)的有关规定,在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完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手续。否则,在财政部门审核申报资格时将无法通过。
  报名日期:2010年6月5日至15日。
  2.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日期:2010年9月5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3.其他相关事项
  (1)考试地点设在沈阳市。
  (2)考试成绩通过辽宁会计网公布。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财政厅负责颁发经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商定辽宁省2010年评审有效的省级使用标准,此标准只作为2010年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条件。
  (二)报卷及初审
  1.本人申请
  取得国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通过当年省级使用标准)的人员,可按规定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请,并通过辽宁会计网进行申报,填写并打印《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表》(一式3份)、《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一式3份),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高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论文或著作原件和复印件;
  (9)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本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制度、办法、方案、调研报告和可行性报告(需注明主持或参与程度,并加盖公章);
  (10)有关部门对工作业绩确认证明(注明是主持或参与)的原件及复印件;
  (11)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证明;
  (13)个人工作总结;
  (14)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所有打印材料均应使用A4纸,申报材料须按照辽宁会计网上提供的材料目录顺序,依次编号后进行装订。
  2.高级会计师推荐
  申报人员须由两名高级会计师对其资格进行评价推荐。推荐人要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上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
  推荐人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对其推荐意见负责。
  3.单位公示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将拟推荐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资格时间、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4.材料申报及初审
  (1)市级(含市)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经市级人事部门审核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出具《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并附《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2)省直、中直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需经一级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出具《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并附《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上报省财政厅。中直单位人员参加地方评审申报时,要同时出具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3)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经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原省注册会计师公会)、省人才中心审核后,由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原省注册会计师公会)出具《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并附《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仅对各组织单位,不对申报者个人。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凡不符合要求和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或个人信息存在出入的,当年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报卷时间:10月10日至10月30日。
  (三)考评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在3年内禁止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或资历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评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事宜
  2010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对参评人员的能力量化评审、论文或著作量化评审、答辩评审和表决等环节,确定通过评审的人员,在辽宁会计网公示7日后向社会公告,按要求统一到省人社厅职称处办理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考评组织承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宋金伟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电 话:024-22827431
  查询网址:
  省直报名地点: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审批大厅(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
  附件:
  1.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2.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略)
  3.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略)
  4.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法[2012]980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12-10
实施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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