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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09]16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3-20
实施时间: 2009-3-2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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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沈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以及《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的规定,省财政厅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核发财政部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核发证书”)。现就有关核发证书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证书是夯实会计诚信建设基础的重要举措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社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形势的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是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的重要任务。但从目前情况看,会计人员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多数地区仅限于发放新证和办理调转关系,部分会计人员上岗不办理注册登记,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不办理变更,接受继续教育以及实际从业的状况缺乏应有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少数地区发放证书和管理系统脱节,信息不一致;全省汇总信息难以准确地反映会计队伍的实际情况。因此,亟须全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一个制度规范、管理科学、监督有效、信息可用的会计事务管理体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核实更新持证人员信息,有利于促进各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督促会计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利于选拔和任用会计人员,有利于财政部门实施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核发新版会计证书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做好职责范围内人员证书的核发工作。
  二、核发证书的对象和时间
  凡在辽宁省所辖区域内持有各级财政部门于执行本文件前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未通过“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新版)核实信息的人员,均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证书核发。?
  为保证今、明两年对申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各级财政部门在统筹安排好本地区核发证书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做好下列人员核发证书的办理工作:
  1.拟报名参加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申报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办结。
  2.已报名参加2009年度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办结。
  3.拟报名参加2010年度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办结。
  三、个人应提交材料及其办理程序
  (一)持证人员申办核发证书时,应认真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可从辽宁会计网中的“从业资格”下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交给所在单位会计机构: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4)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省直人员以原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录入的继续教育信息为准);
  (8)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为便于装订保管,所有证书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复印。
  持证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的,财政部门可不予核发证书,相关个人信息不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对发现编造假信息的人员,应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由此带来的不能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和会计工作评优活动等相关责任,由持证人员自负。
  (二)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各单位会计机构指派专人统一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单位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准备相关材料。
  2.单位会计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对持证人员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具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并对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统一到单位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各单位应切实提高对核发证书工作的认识,本着对单位负责、对会计人员负责的态度,积极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核发证书工作。
  (三)无工作单位或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并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要求,直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
  四、核发证书的组织管理
  全省核发证书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驻沈的省直和中直单位核发证书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实施。本次核发证书是一项涉及全省会计人员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以服务会计人员为宗旨,组织精干力量,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人员具体承办核发证书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核发证书的范围、时限、步骤和要求等,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应发尽发,不留死角;各市局要充分发挥县(区)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2009年末至少完成本地区50%持证人员的证书核发工作。
  2.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严格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本次核发证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采用“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进行实施,尤其是《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和“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制发的时间较短。各级财政部门分管的负责同志和经办人员要认真学习好各项政策要求,全面把握好各项操作环节,严格执行好规定的程序步骤。
  3.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全省管理系统信息的真实完整。与以前年度换发证书不同,本次核发证书重在核实各项信息。每位会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都直接影响到全省的系统。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把好信息审核关,要逐条核对,尤其是政策性较强的关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本次核发证书之机,擅自改变个人信息。确属规定范围内允许的信息变更,必须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通过管理系统信息变更环节记载后办理变更。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变更信息的依据,不得办理信息变更。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记入信息管理系统。不得简单地将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直接作为会计人员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
  4.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核发证书工作是财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由财政部门内具有行政资格的机构和人员来执行,并对核发证书的全过程负责。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聘请其他人员承办或经办核发证书工作。不允许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随意登录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内要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出现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本次核发证书不收取工本费。对持有旧版(2001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财政部门必须在核实其从业信息后,核发新证;对2007年以后办理的新版(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财政部门可在核实其各项信息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换发新证。对信息变化不大、现有证书仍能达到信息记载要求的,可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备注页上加盖“已核实信息专用章”,不换发新证。财政部门对专用印章的使用、保管,要责成专人负责。
  6.建立规范的会计人员信息档案。结合本次核发证书工作,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建立会计人员的纸质档案,将持证人员提交的相关纸质材料和收回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整理归档,一人一卷,并规范管理。省财政厅将在适当时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7.集中统一销毁尚未使用的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执行本文件起,各地尚未使用的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仍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地区,财政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集中统一销毁,严禁流入社会,造成混乱。
  8.注意研究总结核发证书工作。核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总结,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
  附件:《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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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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