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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5]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3-12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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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免征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下列4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二)交通部门的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
  (三)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各执收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缴费人要求退付已缴纳资金的,各级各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四、本通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国家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收费在我省存在不同归口部门的,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确定的归口部门执行。对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征和免征相关收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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