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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5]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14
实施时间: 2015-3-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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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7号)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1.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全面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2.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省级层面展开、也要在市、县(区)层面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4.多管齐下、惩防并举。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清理力度,进一步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1.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包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统筹使用。其余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2015年底,各市、县(区)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高于9%,目前比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
  2.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连续2年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将其结转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研究将其结转资金调剂用于亟需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3.加强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包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统筹使用;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余结转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未满2年的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4.严格规范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同步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包含基建资金)视同结余资金,应当在预算执行中或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预算编制基期月之前尚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和需要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主动调整用于部门新增项目支出。没有主动编入部门预算的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收回,统筹安排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2年内使用完毕。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对于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单位,财政部门应适当缩减以后年度财政拨款预算规模。
  5.继续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级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连续结转2年以上无具体支出项目的财政专户资金,以及因政策变动等原因不需要继续使用的财政专户资金,全部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二)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1.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年初待分配资金。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要求,规范专项资金立项管理,加快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遴选和排序工作,切实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清理要求,应当编入年度预算的结余结转资金,应统筹编入。
  2.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2016年起,省财政厅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试点,对未来3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也要探索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三年滚动规划,特别是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优先开展试点。对列入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做好预算资金下达工作,除据实结算等特殊管理需要的资金外,省、设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正式下达。预算执行中,省级收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区)或具体预算单位。各部门要提前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的细化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算下达。逾期没有下达的预算资金,省财政可视情况收回并转为预留待定项目资金。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预算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亟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同时,加强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防止片面追求进度、不讲效益乱花钱的行为。
  4.完善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制度。逐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其中,按照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按照项目法或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牵头主管部门要提前一年会同财政部门,印发下一年度的项目绩效目标和申报指南,并在10月底前按程序完成项目评审,提前细化下达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省级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工作;设区市级应于12月5日前完成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工作。
  5.建立预算执行进度通报考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支出进度通报和考评机制,明确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推进预算单位关注执行进度、提高执行效率。要定期通报辖区内下级财政支出进度,推动各级财政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对于预算执行不力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地区,应采取通报、调研或约谈等方式,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或地区查找原因并改进工作。省财政厅将省级部门和市、县(区)预算执行情况纳入财政管理绩效考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适时公开通报。对于支出进度较慢、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和地区,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要适当核减其预算资金规模。
  (三)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2.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政府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3.建立财政暂付款、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暂付款、暂存款以及部门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对于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应及时收回核销;对于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于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借垫款要限期收回。各级财政暂存款每年要在上年基础上只减不增。
  4.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政府应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5.全面清理财政对外借款。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紧向借款单位催款,督促履行还款责任。理顺资金渠道,分类处理历史遗留借款。对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抓紧调整追加预算,办理转列支出手续,按程序尽快核销;对没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采取抵扣转移支付和财政拨款资金、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程序核销等方式予以解决。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或垫付财政资金。
  6.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违规出借和垫付财政资金以及超期未收回借款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省财政厅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布置省直部门和市、县(区)同步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要加大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跟踪监控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地区、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县级财政部门清理财政存量资金,并将清理压缩情况以及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等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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