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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4]8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0-11
实施时间: 2014-10-11
失效时间: 2015-10-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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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4〕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补助资金。
  各县(市)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当地配套支持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试点扶持资金规模。
  市区电子商务配套政策按现行的市区网络经济扶持政策执行,现代物流和服务贸易配套政策按市区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合理。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给予倾斜。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扶持资金只能用于试点项目的建设、改造和发展,不得用于征地、建设楼堂管所等与试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讲求实效的原则。试点项目完成后应着重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扶持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是在金华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上述单位实施的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对公益性、公共性强的试点项目、产业化及市场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给予扶持,以及与现代服务业试点相关的经费支出。
  试点项目应符合《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金服组〔2014〕3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申报指南》(金服组〔2014〕2号)相关要求。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和一次性补助等四种方式对试点项目进行扶持,单个试点项目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扶持方式。其中,国有企业实施的公益性、公共性强的项目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扶持;对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华市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投公司),作为政府股权投资的持股者和产业基金代持公司。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建立金华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基金,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由试点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支持资金总额和对应股权份额,并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按最高不超过被投资单位投资后所有者权益和该单位试点项目总投资额中较低者的50%给予支持。
  (三)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按最高不超过试点项目实际融资额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融资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且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10%。实际融资费用低于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费用的,按实际融资费用计算补助额。
  (四)对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性服务项目,按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试点期限内,项目资金支持总额可根据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以及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由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拨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与核拨。
  对已符合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申请股权投资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扶持申请,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在《金华市现代服务业试点专项资金审核表》(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市服投公司与实施单位签订投资协议书(草案)后,统一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申请贷款贴息和一次性补助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扶持申请,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在《金华市现代服务业试点专项资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
  (一)申请股权投资支持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月末企业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及或有负债等;
  4.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核准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诺的绩效目标,项目已实施的,还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
  5. 申请单位同意由市服投公司投资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6. 项目审核或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申报表》;
  2.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核准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诺的绩效目标,项目已实施的,还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
  4. 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会计报表、试点项目实施及投入情况、实际融资、贷款利息等情况的审计报告;
  5. 按照《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14〕88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6. 项目审核或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一次性补助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申报表》;
  2. 申请单位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核准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诺的绩效目标,项目已实施的,还应提供项目进展情况;
  4. 经中介机构审核的单位会计报表、试点项目实施及投入情况等的审计报告;
  5. 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6. 项目审核或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经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应在市商务局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试点项目,股权投资方式扶持的,由市服投公司按批准的资金额度进行投资、管理;贷款贴息和一次性补助方式扶持的,市财政局将资金拨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试点各类项目工作组负责跟踪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试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优秀的试点项目可调增资金支持类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绩效考核为良好的试点项目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进度继续给予资金支持;绩效考核为一般的试点项目将减少资金支持力度;绩效考核为较差的试点项目将取消试点项目,并酌情收回已拨付资金。
  (二)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负责对试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和实施任务。对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上报项目弄虚作假的,除负责限期追回所拨付资金外,三年内不予考虑上级补助资金的扶持,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三)中介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审计等中介服务。对审计报告弄虚作假的,三年内取消财政资金专项审计资格;对违反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上报试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试点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五)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有其他违反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按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停止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申报表
  2.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审核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政办发[2015]120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5-10-29
实施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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