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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5]120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10-29
实施时间: 2015-10-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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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4]50号)和《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补助资金。
  各县(市)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当地配套支持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试点扶持资金规模。
  市区电子商务配套政策按现行的市区网络经济扶持政策执行,现代物流和服务贸易配套政策按市区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合理。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给予倾斜。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扶持资金只能用于试点项目的建设、改造和发展,不得用于征地、建设楼堂管所等与试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讲求实效的原则。试点项目完成后应着重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扶持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是在金华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上述单位实施的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对公益性、公共性强的试点项目、产业化及市场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给予扶持,以及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试点项目应符合《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金服组〔2014〕3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申报指南》(金服组〔2014〕2号)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项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及研发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包括用地成本、非生产性房产购置、消费性车辆购置以及差旅费、员工奖金福利等开支。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等方式对试点项目进行扶持。其中,成长性较好、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盈利能力的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和产业基金方式扶持;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得贷款的项目优先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公益性、公共性强的项目优先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扶持;已实施并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单个试点项目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扶持方式。对投资额度大且公共性或示范性强、对产业提升有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经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采用多种方式予以支持。金华市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投公司)作为政府股权投资的持股者和产业基金代持公司。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应推荐2个以上项目给市服投公司作为股权投资的备选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建立金华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基金,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由试点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支持资金总额和对应股权份额,并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按最高不超过被投资单位投资后所有者权益和该单位试点项目总投资额中较低者的50%给予支持。
  (三)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按最高不超过试点项目实际融资额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融资费用的60%给予补助。实际融资费用低于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费用的,按实际融资费用计算补助额。
  (四)对于公益性、公共性服务项目(仅限公共服务平台),对单个项目补助额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已享受本政策的公共服务平台不再重复享受其它公共平台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申报推荐1-2个项目,具体项目由领导小组审定。
  (五)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奖励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六)试点期限内,项目资金支持总额可根据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以及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确定。
  第九条 试点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与公告、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费用可从扶持资金列支。
  第四章 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组(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网络经济局)对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点项目投资计划、贷款计划、当年预计投入,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投资计划、贷款情况,提出各试点项目资金扶持方式和当年资金预安排意见,并排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占试点项目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填写《试点项目情况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各项目建设组提出当年资金预安排意见时,应优先保证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体现出按项目分类差别化补助,并统筹考虑试点期间政策的延续性、扶持资金年度间的均衡性等因素,提高预算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建设组的报送情况,结合当年度补助资金的预算总额,通盘考虑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等资金的使用计划,提出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等各种扶持方式的补助标准(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补助比例)及补助资金预算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各项目建设组对应的部门。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项目试点扶持资金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自行审核或委托中介审计等方式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在预算范围内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用款计划审批环节,对资金使用的程序性及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下达用款计划。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组应发挥了解、熟悉项目的优势,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跟踪试点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建设进度,按时完成建设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负责对试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优秀的试点项目可调增资金支持类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绩效考核为良好的试点项目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进度继续给予资金支持;绩效考核为一般的试点项目将减少资金支持力度;绩效考核为较差的试点项目将取消试点项目,并酌情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下达,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 对资金支付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进行审核;在简化审核环节的同时,强化事后监管,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绩效评价、重点抽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进行核查和重点评价,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配合各项目建设组对试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对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上报的项目弄虚作假的,除负责限期追回所拨付资金外,三年内不予考虑上级补助资金的扶持,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审计等中介服务。对审计报告弄虚作假的,三年内取消财政资金专项审计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如实申报试点项目,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试点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不配合国家试点管理,拒报项目进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行为,可中止项目试点。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有其他违反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停止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30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1日发布的《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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