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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3
实施时间: 2015-3-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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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拟制发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3月3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规范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月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省海洋与渔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海洋综合管理、渔港建设维护、海洋与渔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促进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资金的,按照中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海洋与渔业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从2015年至2017年。
  第三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省级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研究制定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具体项目遴选、省切块资金的分配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与海洋与渔业事业和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等。
  第七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
  (一)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支持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开展增殖放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支持渔业渔民转产转业、提升拓展远洋渔业产业发展等。
  (二)现代渔业生产发展:围绕现代渔业生态发展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支持渔业生态化改造,提升生态、循环、安全的养殖模式示范应用,加大节能减排和水域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加快现代渔业园区建设。
  (三)海洋综合管理:支持海洋环境与经济运行监测及能力建设、海域海岛海岸带监视监测及能力建设、海洋保护区建设、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和生态修复、海洋资源保护与利用、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海洋行政执法及能力建设等。
  (四)渔港建设及维护:支持标准渔港、渔港设施维护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海洋与渔业公共服务能力:支持海洋渔业科技示范推广、实施现代种业发展工程,开展海洋与渔业基础调查、规划编制、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产品质量安全、海洋与渔业信息化建设等。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海洋与渔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海洋与渔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海洋与渔业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各地应围绕省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省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全面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并按照因素法或竞争性分配等方式分配下达。
  (一)资金分配“因素法”主要包括:
  1.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因素: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任务及数量、增殖放流规划、远洋渔船拥有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数量、海洋牧场选址建设规划、国内海洋捕捞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耗能渔船更新淘汰数量及马力、渔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等。其中:
  渔业行政执法任务及数量以当年下达涉渔“三无”船舶取缔数、船证不符整治数、网具整治数等确定;海洋行政执法任务以当年下达的执法装备建设、上年度查处案件量及巡航次数等确定。增殖放流以放流品种、规格、数量为主,内陆地区适当考虑适宜放流水域面积;远洋渔船拥有数以农业部批准的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拥有数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数量按照省级以上海洋与渔业部门认定并公布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定;国内海洋捕捞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耗能渔船更新淘汰数量及马力按照上年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逐级上报统计数据确定;渔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当年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任务确定。
  2.现代渔业生产发展因素:渔业产业规模和发展水平等。
  其中:
  渔业产业发展水平根据池塘生态化改造、稻鱼共生轮作、禁限养区划定整治、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等年度目标确定;渔业产业规模按照上一年度海洋与渔业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统计认定的水产养殖面积、产量、产值,现代渔业园区建设规模等确定。
  3.海洋综合管理因素:海域面积、海岛数量、海岸线长度、自然海岸线保有率、无居民海岛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洋环境监测点数量、海洋环境监测规划、海洋保护区数量和面积、防灾减灾规划、海洋行政执法任务等。其中:
  海域面积、海岛数量、海岸带长度、自然海岸线保有率、海洋保护区数量和面积,按照最近年度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调查统计的数据口径确定。
  4.海洋与渔业公共服务能力因素:各类海洋与渔业资源要素调查任务数、科技示范推广数量及应用面积、渔业种子种苗工程建设规划、水生动物防疫检疫规划、水产品质量安全任务等。
  其中:科技示范推广数量及应用面积按照上一年度海洋与渔业部门统计数据确定。
  5.标准渔港建设及渔港设施维护因素:
  (1)标准渔港建设:列入省渔港建设规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渔港数量、财政审价核定的投资、渔港等级等。
  (2)渔港设施维护:列入《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规划》的渔港数量、等级等。
  6.地区财力因素:按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设定。
  7.绩效因素:区分不同情况,综合应用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承担任务完成及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分配因素,市县补助资金额度=
  (二)竞争性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确定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不同类型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或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结合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预分配方案。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将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提前告知市县。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规定时间下达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按照省级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要求,及时将切块资金拨付给支持对象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自省补助资金文件下达后60日内将建设计划或资金分配文件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其中:
  标准渔港建设属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按项目补助管理,实行“分级负担、分类补助”,省补资金根据省核定的工程概算按进度拨付;补助标准:一、二类渔港省以上财政按省财政审价核定工程概算的40%补助(欠发达县市和海岛省级以上补助70%);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省级以上补助30%(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省级以上补助60%);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省财政补助25%的(欠发达县市和海岛县市省级以上补助40%);对2011年以后中央立项的符合省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渔港项目,省财政补助提高10%。渔港等级如有变化,以省上批准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现代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海洋渔业发展实际,建立海洋与渔业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示,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向社会公示7天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市县在分配省级财政切块下达的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时,对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否则不得作为分配扶持的对象。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第十五条 各地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切实加强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海域)征占用、土地(水域)纠纷、海域纠纷、海洋海域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并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市县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任务的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并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专项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和检查情况较好的市县,省里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发现问题的或绩效不理想的市县,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省级农财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2014年修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在农民信箱、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市县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农民信箱、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平台上公开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远洋渔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28号)、《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87号)、《浙江省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32号)、《浙江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359号)、《浙江省海洋防灾减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2]159号)、《浙江省海洋环保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240号)、《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225号)、《浙江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149号)、《浙江省国内海洋捕捞渔业转型升级示范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2]105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3]112号)、《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535号)、《浙江省渔港建设维护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字[2008]212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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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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