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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1]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17
实施时间: 2011-3-18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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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并规范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鉴于原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8〕166号)已到期,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浙江省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产种苗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省水产种业发展,提高优质种苗的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种苗项目的安排及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强化水产种苗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良种研发与推广应用,做大做强我省水产种苗产业,提升水产种业的市场竞争力,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渔业效益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
  (一)水产遗传育种中心、省级水产引种育种中心、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以及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等建设单位。
  (二)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养殖新品种开发与利用、原良种保种、良种选育等的育种中心、科研院所或具有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从事优质种苗繁育和推广、良种良法示范点建设、水产苗种病害监测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建设类:用于省级水产引种育种中心、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以及省级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的基本建设补助。主要扶持环节为水产种苗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添置,机电、道路、进排水等配套设施及场地绿化。
  (二)保种育种类:用于品种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所进行的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原良种保种、品种引进、开发与选育科研的补助。主要扶持环节为品种引进开发,资源的收集、鉴定与评价,原良种保种,良种选育,新品种审定。
  (三)繁育推广类:用于优势品种、主导品种、特色品种、新品种所开展的品种繁育、推广和病害监测的补助。主要扶持环节为优良品种规模化繁育与推广,配套养殖模式与技术的开发与示范推广、良种良法技术培训,苗种病害和质量监测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一)基础建设类项目:按项目类别确定每个项目的补助比例及额度:
  水产遗传育种中心项目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额度控制在总投资额的80%以内;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按要求比例配套;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项目省级资金补助额度控制在总投资额的40%以内,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省级资金补助额度控制在总投资的30%之内,每个补助不超过60万元。
  (二)保种育种类项目: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补助100万元以下,一般性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
  (三)繁育推广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30万元以下。
  (四)补助方式:一般采用计划立项方式进行补助。对于自筹资金建设并通过省级资格验收挂牌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规模化优质种苗繁育基地,也可在下一年度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级水产种苗项目,须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基础建设类和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文件应如实反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效益分析。项目单位须对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水产种苗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按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报省财政厅1份。
  第七条 各市本级或县(市、区)原则上每年限申报一个项目。对申报的基础设施类和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项目受理后,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另行拨付。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意义、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完成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水产种苗项目的验收,按以下权限实施:
  基础设施类和全省性重大育种项目由原申报项目的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将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水产种苗所有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该市、县(市、区)下年度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酌情扣减补助额度:
  (一)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但补助资金未及时兑现的;
  (四)未及时报送资料的;
  (五)其他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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