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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5]1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2-13
实施时间: 2015-2-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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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核准。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第十二条所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根据项目属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其中,非进口液化天然气项目(车用加注站、船用加注码头、储备调峰站、储备库、液化天然气工厂等)、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即行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和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小一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和涉及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跨区县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项目、其他市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火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燃煤热电和燃气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非燃煤燃气热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40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22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投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其他电网工程项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权部门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他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公路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长江(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及以上的独立船闸项目,非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的航电枢纽项目,以及其他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以及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汽车整车产品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报国务院核准。经核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其所包含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
  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长江(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日调水 50 万吨及以上、或者跨区县调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仅指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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