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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4]2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26
实施时间: 2014-5-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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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加强监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健全企业投资由业主自主决策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引导民间投资。坚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要求,健全决策科学民主、审批透明合规、实施监督问效的政府投资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
  (二)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的核准范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及时修订我市目录,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投资事项,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核准。凡是国家和市政府未明确要求由市级及以上核准的投资事项,一律下放到区县(自治县)政府核准。
  (三)事前告知企业禁止投资的行业或区域。结合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建立差异化、特色化投资导向机制。分行业和区域制定产业投资禁投清单,加强规划、国土、环保、技术、安全等部门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容量、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除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核准的新增产能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扩大产能。
  (四)分类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属性,产业类项目主要核准是否符合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社会稳定等外部条件,基础公益类项目主要核准区域布局、资源平衡、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特许经营等内容,产品技术、经济效益、投资规模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修订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化项目核准审查内容。
  (五)完善企业投资备案管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备案管理仅是确认其投资行为、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性措施。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和少数需市级平衡资源的项目由市级备案外,其他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办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探索推行备案项目业主承诺制和失信清单制,加快推进网上备案。
  (六)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要求,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企业设立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外商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国际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七)探索项目核准和前置要件审批分离的服务措施。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应项目单位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不以其他批准文件为前置的情况下为企业出具服务性咨询意见。积极推进核准前置要件清单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同步审查,为项目核准和开工创造条件。
  三、鼓励市场化投资创新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理顺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广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和扩大在交通、能源、金融、水利、市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领域的投资。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财政性资金,要明确规划、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九)创新市场化投入机制。围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新国有企业投融资体制,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促进有条件的企业整体上市。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市投资主管部门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项目研究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科学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发挥价格机制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十)大力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理界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边界条件,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者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建设、经营。推行公私合营模式,合理界定各类资本投资收益。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做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四、发挥规划对投资的引导作用
  (十一)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坚持把发展规划作为调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其科学配置资金、土地、人力资源等投资相关要素和统筹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引导作用。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为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明确行业发展目标、发展任务、项目建设库、投资规模等。涉及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公益类和基础类项目(或专项),应编制项目建设行业规划,明确项目数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要素平衡等。
  (十二)实行规划衔接和审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行业规划过程中,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国土规划、环保规划的衔接。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重要资源平衡和安排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行业规划,需报市政府审批公布的行业发展规划,应会签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联合报送。其他一般性行业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行业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衔接平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布。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控,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调整。
  五、改善政府类投资的管理
  (十三)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政府投资逐步退出竞争性行业,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等领域。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合理的边界条件、补偿机制或采购标准,采用合营、私营等方式吸引社会民间投资与管理。凡属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但市场机制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作为政府类投资项目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管理;待具备一定条件后,应当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受托管理或政府购买服务。
  (十四)严格管理政府类投资项目。按照统筹平衡、严控债务的要求,政府类投资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及标准,认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管控政府性债务风险。凡是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不得新上项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按照行业属性大幅提高资本金比例标准(占总投资的40%―60%)。市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项目进度,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确需市级举债建设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举债修建未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增减计划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十五)规范政府类投资项目管理。加快制定政府投资条例。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程序,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行业规划的政府类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只提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影响等批准文件;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投资平衡和概算控制,探索聘请第三方机构全过程开展投资控制的机制。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推行从设计到完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全过程代理。
  (十六)加大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力度。由市级部门、市级单位或市级投资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其他项目除国家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审批。对拟安排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补助的政府类投资项目,除国家或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市级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市级只审批建设规划,制定补助标准,区县(自治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六、推进政府部门联动监管
  (十七)简化城乡规划许可程序。需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事先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后续审批、核准的要件。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法定城乡规划实行事前公开,对社会投资提供引导。
  (十八)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投资的控制和引导,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不同时段和区域的土地指标的调度平衡,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土地供应。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同级审查”制度,预审意见由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除需报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以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类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须进行用地预审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等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再进行用地预审。全面实行用地预审网上申报制度。
  (十九)加强环保节能管理。市环保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五大功能区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划定区域生态红线。新建、迁建或改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逐步减少和取消环评受理的部分前置条件,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不再将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要件。进一步下放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对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环保验收全过程公开。项目环评受理、环保验收实行网上申报。强化节能约束作用,将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与能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下放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权限,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推行在线评估审查工作机制,实现节能登记备案网上办理。
  (二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严格按照“管办分离、管监分离”的原则,分类分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加快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交易操作平台建设,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网络化。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厘清市和区县两级交易平台进场交易范围和监管权限。修订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办法,将诚信信息运用于招投标有关工作,促进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有序、规范竞争。
  (二十一)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市和区县两级应围绕征地拆迁、环境影响评价等风险点,科学界定评估范围,制定评估办法。对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项目,应征求维稳主管部门意见。
  (二十二)规范建设过程管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应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不再报批开工报告。简化竣工验收或备案程序,探索联合竣工验收。
  七、创新管理服务机制
  (二十三)规范投资项目各环节行政审批和收费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行政审批程序和标准逐项细化,全面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符合条件即予许可,限时办结有关手续。涉密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进行审查和管理。项目单位采购中介服务时,按市场机制自主决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向项目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不得限制其他具有同等资质的中介机构为项目单位提供服务。按照“谁委托评估审查,谁支付费用”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相关行政审批审查经批准需收费的,探索实行按项目投资或规模一定比例或标准一次性统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分口使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批结果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四)建立投资项目牵头部门会审和信息互通制度。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决策环节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审;初步设计环节和建设环节由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审;项目建成投用或投入生产前环节由质量监督或市场准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审。各环节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制定互相衔接、简化顺畅的本部门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和项目核准、审批结果等信息互通制度。
  (二十五)加强投资统计导向服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统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统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统计发布相关专项投资完成情况等信息,及时反映民间投资、政府投资、民生投资等领域的变化情况。
  八、加强投资问效和责任追究
  (二十六)加强重点项目审计。建立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重点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凡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均应纳入审计范围。坚决查处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管理等重点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审计结果应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二十七)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要求,加强和改进稽察工作,发挥稽察工作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保障投资安全和效益、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的重要作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决策、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二十八)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积极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企业、政府投资的全过程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执法和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十九)建立投资活动参与主体诚信和惩戒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投资活动参与主体诚信信息平台,完善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咨询、设计、代理、监理等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公告。项目建设各环节需要中介机构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并强化有效监管。对失信主体分别实行提醒、警示、禁入、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惩戒,及时公布违规操作典型案例。
  (三十)加强对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抓好各项投资管理服务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或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
  2.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附件1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2014年版)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申请政府性资金投资补助的,按资金补助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本目录所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同时,按照市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渝府发[2013]82号)要求,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相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四)本目录所指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同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委办[2013]82号)要求,上述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五)目录规定核报市政府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目录规定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应征求区县(自治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本目录为2014年版。根据情况变化,与国家同步调整。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和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小一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和涉及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我市市内主要河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气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非燃煤燃气热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220千伏、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他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页岩气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液化天然气项目(车用加注站、船用加注码头、储备调峰站、储备库、液化天然气工厂等)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公路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长江(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印染: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长江(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核心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市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含并购)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仅指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市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其中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以及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2
  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2014年版)

  简要说明:
  (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禁投清单。
  (二)禁投清单包括禁止和限制两类目录。禁止类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或需要淘汰的,以及结合重庆实际需要在全市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以及按照《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中明确不得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三)本清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内外资企业投资。凡是列入本清单禁止类项目,全市境内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保障。凡是列入本清单限制类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准入。凡违反规定批准其进行投融资建设或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清单为2014年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五大功能区发展情况,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新建以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1.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下同),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2.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及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
  3.全市范围内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核心区。禁止在水源涵养地、自然风景保护区等核心区域进行旅游开发。
  4.禁止在四山保护区域新建工业,已有工业企业有序关停或异地置换。
  5.禁止新建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备标准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
  6.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禁止新建烟花爆竹等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民爆类工业项目。
  (四)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但已经存在的企业,在以下区域禁止扩能改造,并促进现有企业加快搬迁。
  1.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禁止投资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化学原料药、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
  2.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禁止投资燃煤电厂、水泥、钢铁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对这类新建项目要引导其在区县(自治县)城主导上风向20公里外、其他方向5公里外布局。
  二、五大功能区产业禁投清单
  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区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对各功能区产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都市功能核心区。除楼宇工业外,禁止新建和扩建工业项目。禁止布局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项目。
  (二)都市功能拓展区。禁止新建、扩建火电、冶炼建材、重化工以及使用煤和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传统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禁止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产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12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三)城市发展新区。在西部片区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项目;在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县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8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四)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禁止布局资源环境超载的产业项目,禁止落后产能产业进入。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除万州区、云阳县以外的三峡库区库周禁止新建化工、采矿业项目,已有项目须升级改造或异地置换。垫江县、梁平县、城口县禁止新建或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合成制药等水污染重的项目。限制占地规模过大的产业项目。
  (五)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禁止布局资源环境超载的产业项目。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除黔江区以外,禁止新建或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等水污染重的项目。限制占地规模过大的产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相关附件:
重庆市五大功能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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