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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15]3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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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要按国家的政策精神,取消、暂停征收和免征涉及我省的收费项目,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惠企收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取消、停征和免征有关收费后,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涉及取消、停征和免征收费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对2015年1月1日起已经收取的收费,要按原渠道予以全额退还缴款义务人,不能清退的,一律全额收缴国库。
  四、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停征和免征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我省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我省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审计厅
  2015年1月21日
  附件1
  我省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0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一)国土部门
  1.征地管理费(自2014年2月1至2015年12月31日已缓征)
  (二)人社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三)贸促会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自2009年1月1日已停征)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自2009年1月1日已停征)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一)国土部门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2.采矿登记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二)工商部门
  3.企业注册登记费(自2013年6月1至2015年12月31日缓征,2014年10月29日国家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已无此收费,该清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2014年10月29日国家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已无此收费,该清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质监部门
  5.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附件2
  我省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3项)
  一、国土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二、住建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三、交通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3.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四、质监部门
  1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5.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6.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8.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9.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0.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1.计量授权考核费
  五、环保部门
  22.环境监测服务费
  六、林业部门
  23.森林植物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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