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10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4-12-23
实施时间: 2014-12-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拟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1).doc    
拟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2).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 京财综[2015]12 2015/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 2017/4/2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2014/12/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7年度行政事 沪财税[2017]57 2017/8/9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584号 2003/1/1
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及罚款票 财综[2002]27号 2002/4/25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财综字[1999]87 1999/6/14
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城市公共 建综函[2003]12 2003/5/29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行政事业性 榕价费[2013]10 2013/2/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 渝府发[2007]4号 2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