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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5]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8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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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教委、市农委、市交通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取消(停征)代单位保管人事档案收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土地登记费等12项中央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货物港务费、船舶过闸费等2项本市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二、有关小微企业申请免缴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时,需相应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各执收单位应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2011]300号)有关规定,对符合小型微型标准的企业免征相关收费。
  三、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取消、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五、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对此次涉及取消或停征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将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停征和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或者其他名义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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