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5]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9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2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稳增长调结构的税收政策精神,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
  二、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2]42号)中“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 闽国税发[2005] 2005/8/23
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税[2014]115号 2015/1/1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 川财税[2009]13 2009/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黔国税函[2011] 2011/1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吉地税发[2005] 2005/9/26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甬地税二[2011] 2011/1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 新财法税[2011] 2011/1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财税法[2011]20 2011/1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4] 2004/12/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冀财税[2011]74 2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