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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2]4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9
实施时间: 2012-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80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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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不含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对所属期为2012年4月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按本通知计算征收。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1]102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财税[2015]1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19
实施时间: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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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我是葱花老板   2012年5月15日
减轻了很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