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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12-12
实施时间: 2014-12-12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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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披露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应当采取直通披露的方式,披露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如直通披露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处于交易状态,公司应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停牌。
  公司未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直接披露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上市公司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对于未按《准则第26号》编制或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本所可发函要求公司说明。上市公司补充、修订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的,应发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并在该公告中完整披露本所问询函件。为进一步提高监管与服务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本所将在官方网站的“监管公开”栏目公开上述函件。
  三、上市公司拟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以及收购报告书的,应当采取直通披露的方式。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涉及参数录入等业务操作,按本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的业务原则,仍维持事前审核。
  四、本通知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报告书披露后继续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安排,执行至2015年5月23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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