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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4]4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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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非国家机关单位代办外国签证等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3]42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367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闽价[1997]房字41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1995]房字260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4]32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服务和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3]237号)及以往我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32号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32号文件为准。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职能权限抓紧清理相关服务价格文件,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同时,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上述服务价格后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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